香港特別行政區 原告人誓章第2次
民事訴訟2001第633號 2001年11月5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訴訟2001第633號
(原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
5037 & 50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特佳塑膠廠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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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所作
誓章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謹此宣誓,
1.
誓詞如下:
本原告人向法庭申請2001年3月16日上午原告人證人葉錦峰及被告人A第一證人黃定富、第二證人鬍子材、被告人B證人蘇艷琪之口供證詞數碼錄音謄本(附件1),最後經上訴庭胡國興及張澤祐兩大法官批準。除了謄本的第11頁第一行有誤外《注明處:謄本以(說話含糊)代替了對一時口快「啤尼龍冇問題」的修正語「唔係啊,啤ABS係」有問題,謄本的此點疏忽有法庭錄音帶作証,正在通過鍾安德法官劉書記交涉修正見附件2、4》,其餘均正確無誤,現謹此誓章轉交兩位被告人大狀師複核,雙方的證人口供黑白對立分明,摘要如下(廣東俚語“ 的、個、黎等”加口字邊寫不出):
原告人證人葉錦峰在張大狀的盤問下講;
謄本第3頁第B-C間:
答:試機都起碼—都好耐下,即係都成大半日都有,試極都唔得。
▲ 對於“試極都唔得”係“模”的問題或者係“機”的問題;
謄本第3頁第M-N間:
原告人代表: 即話我地個套模係咪根據佢個設計圖則去做?
答: 咁就梗係佢提供,佢話要幾大,唔係我地點知?
大狀繼續十分精明的盤問引出了幾個問題;
謄本第4頁第B-C間:
張大狀問: 呢套模有冇後來係第二度呢類咁既機而係試到?
謄本第4頁第F-G間:
答: 呢種機就未,末試過,係第二的—第二種型號既機就有。
謄本第4頁第H-J間:
問: 佢(指機主的代表黃先生)有冇指出套模有問題,需要改善?
答: 都有指出,但係—係,都有,都有改善。
謄本第4頁第O-P間:
問:而個次試係試到,係咪?
答: 都試唔到,以我記得係次次都試唔到,個種機係「啤」唔到。
謄本第4頁第R-S間:
問: 你當時係用咩野膠試?
答: 尼龍,佢主要係要「啤」尼龍。
2.
張大狀問極都係「啤」唔到尼龍,謄本第5頁第A-D間:
答: 出到膠,但係「啤」唔到,「啤」唔到落下……
答: 結論都係部機試唔到尼龍。
▲
▲
張大狀精明的盤問引出的問題是:
模係有驗過及改善過,但都末係第二部機試過!你怎確定係設計的問題?或者第二部機得呢?或者淨係這部有故障唔得?
張大狀確實精明過人,佢的結論是,佢可以信咪原告人證人所講,但為了確定係咪設計的過失,找第二部機試過套模係應該的!
被告人A第一證人黃定富在張大狀的引導之下作供:
謄本第7頁第O-U間;
答: 其實送貨個日已經有拆箱試,即係有試過一次機。
答: 當天試機嘓個係有少少問題,咁就我地提儀嘓個模嘓度可能要修改,咁就跟住再過佐可能一、兩日喥,咁我地再試,咁就okey,冇問題。
張大狀問:當日個模有的咩野問題?
答: 我地覺得嘓個唧嘴可能太細。 ……
答: 嘓個中問嘓個窿里面嘓個—嘓個細窿嘓度,因為太細……
黃定富在張大狀的引導進一步在謄本第8頁第O-P間証實:
答:「啤」到野,係。
▲
▲
張大狀的精明果然絕非凡響,在他的引導下,他的証人黃定富向法庭証實的與原告人的証人葉錦峰咁咁完全相反,真係想審死官咩!原被告雙方又由始至終各持一詞。
★ 法庭是否有責任查明真像?
續而由原告人林哲民盤問被告人A第一證人黃定富:
謄本第10頁T-U至第11頁A-B:
問: 你就上黎要試機,咁試佐機第一日,你話呢個窿—呢個模窿太細,「喂,唔得呀,叫師傅整大的喇」,咁我地即刻跟住你個圖則,有的係0.7,有的1個 mm 我最多整大—最大。「啤」尼龍膠係冇問題,……(說話含糊)冇問題,呢部機好正常,但係的呢龍膠……
3.
△ 此段太重要,但本段應更正為:
最大。「啤」尼龍膠係冇問題,晤係啊,啤ABS係冇問題,呢部機好正常,但係啤呢龍膠就唔得……
△ 為何重要呢?這是盤問的主題係針對「啤」尼龍膠的問題,否則被告人A第一證人黃定富對著法庭講大話會給移花接木至針對啤
ABS,兩位被告人若有要求,本原告人在審訊的當天會當庭播出,本原告人亦謹此要求上訴庭大法官如有需要應聽回該段錄音,明白到原告人隨后盤問被告人A第一証人黃定富全是在針對「啤」尼龍膠的問題,黃定富并沒有問牛答馬,原告人圈入主題便被鍾安德法官第一次打斷,謄本第14頁第D-G當本原告人的盤問再次要圈入主題,鍾安德法官第二次打斷,最后在謄本第17頁第J-L的「啤」尼龍膠的問題得到被告人A第一証人黃定富的肯定。
謄本第11頁第J-M:
問: 你提出佐「啤」唔到原因係呢個窿太細?
答: 唔。
問: 你亦都提出佐話要整大個窿,係咪?
答: 唔、唔。
問: 除佐呢樣問題,你就冇其他問題提出噤黎?
答: 冇。
林哲民繼續盤問,謄本第11頁第Q-U間:
問: 我追過你囉,因為呢套模係--「啤」到「啤」唔到而家我地唔好
講住先,因為你話「啤」到,係咪「啤」到的絲出黎咁樣叫做「啤」到?
答:唔係……
問: 或者可以「啤」到一件件出來黎?
答:
「啤」到一件野出來。
問: 如果這都機真係再試落去,如果佢真係「啤」唔到,咁變成你咪講大話?
( 第一次警告不準在法庭講大話 )
答: 我晤—我只可以話畀你聽我當時既情形,我記得係—真係「啤」到出黎個喎。
謄本第12頁第A-B
問: 你記得當時係「啤」到出黎?
4.
答: 係、係。
問: 如果我地—如果呢部機再「啤」唔到,你係咪係法庭度講大話?
★ ★
原告人第二次警告不準在法庭講大話,鍾安德法官明顯地見到被告人A第一証人黃定富在法庭講大話事敗,鍾安德法官不是做記錄反而阻止盤問并急轉話題,偏護被告人:
謄本第12頁第F
鍾安德法官: 不如咁樣,林生,你畀個證人睇下個報告,你咁樣先得架嘛,係咪?
原告人代表: 你而家就—你而家講呢個—呢句話就要負責任。
謄本第13頁第T-第14頁A-B証實鍾安德法官不光彩地引導盤問,被告人證人黃定富亦轉了口供,無“強調話尼龍”,官亦知了:
官:
即係可能唔係試緊尼龍,個日?
答: 係,我已經唔記得佐,同埋冇……
官:
你唔記得佐係咪?
答: 你,冇emphasize話尼龍樣野。
謄本第14頁第N-O
官:
而家證人既口供…..
原告人代表:而家改佐,改佐口供。
官:
我知,你呢的……
原告人終於在謄本第17頁第J-L圈回主題:
問: 黃生,你要好詳細講,呢套模—頭先你話套模上佐部機「啤」尼龍係「啤」唔到,根據你個指示,呢個摸個窿加大,你話見到「啤」到你先走,係咪?
答: 係。
▲ ▲ 上訴法庭應該看到了一個重要的事實,被告人A第一證人黃定富經鍾安德法官的點化,改了口供之后又重新回到法庭上證人台階上繼續講大話;
★ 法庭是否有責任查明真像呢?
張大狀在11時28分引導胡子材作供,但係所涉及與案件的關鍵性問題不大,被告人B証人蘇艷琪亦與案件的關鍵性無關;但原告人對胡子材的盤問引出了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
5.
謄本第30頁U至第31頁E:
答: 因為當時測試就唔係用一個完整工模去測,……只係做佐一個定模,……呢個當然係擠出黎一個芽菜絲,所以你問我係「啤」唔「啤」到成品,你都冇個模,梗係「啤」唔到成品喇。我答佐你個問題!
問: 咁即係話—法官大人,咁個日係冇「啤」到成品,凈係嘓個試機同模冇關,冇試到零件出黎,有做到野—任何野出黎,凈係試嘓部機,有冇—射唔射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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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天大的笑話是,被告人A胡子材的口供証實了不用「啤」到成品的試驗是被告人B塑膠科技中必的專家報告書的基礎,專家係咪痴佐心!你都見唔到「啤」地也出來,你怎可以如此斷言「啤」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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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後的今天被告人仍無法向法庭提供一個實物樣品,說明是它生產的,并非靠塑膠科技中心的兩份報告吹噓如果如何附加什么條件,便完全可以射膠云云噈得!
真像揭露: 鍾安德法官一再拒絕批準備的證人口供謄本証實了擺在他眼前的事實:
1. 1. 有證人在欺騙法庭;
2. 2. 塑膠科技中必的專家報告書缺乏可信的基礎,值得懷疑!
權力來源:
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任何訟案或事宜,如會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及其中有需要專家證人的任何問題出現,法庭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可在任何時間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委任一名獨立的專家,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問題出現,則委任2名或多於 名該等專家,就不涉及法律或釋義問題的任何事實或意見問題,進行查訊並作出報告。”
結論:
原告人在證人口供后發現真像1及2的証實,塑膠科技中心的專家報告書明顯的作弊,依法申請“法院專家”查明真像是唯一途徑,并是在結案陳詞之前提出申請的,依理法院專家查明真像是不可迴避的責任,公正無私、明鏡高懸是高院的招牌!
6.
(本頁無內容)
本人林哲民經營之曰昌電業公司,謹此至誠宣誓,以上所述均真確無訛。
宣誓地點 : 証實/在高等法院宣誓
AFFIRMED/SWORN
at the Court of Justice,
Hong
Kong this day of
Before me,
A
Commissioner for Oaths
(Judiciary)
民事訴訟2001年第633號
原告人誓章第2次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