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 五Ο三七 號 & 第 五Ο三八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特佳機器廠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人 B
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書面陳詞
一件好簡單的事,一部必然要“卑”并白字黑字圖文并茂承諾會“卑”得很好的塑膠機不敢大庭廣眾“卑卑”看!來証實他的諾言他的責任!
在講法之前不妨評評理,如果有需要,不如咁啦,原告人愿意暫時迴避一鵅A讓上訴庭大法官“靜靜雞”問鴽d麗貞大狀部機“卑吾卑得”?“靜靜雞”問鼣\偉強大狀,“專家報告書”真唔真?
如果部機直頭“唔卑得” 報告書又假到咄晒煙!
“衯h鰝k庭,唔駛試部機鰜}要判你贏?想陷我於不義?!” 上訴庭大法官實會如此問,鰜}?大法官大人!
如果講法,吳麗貞大狀及許偉強大狀都該收回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 a & b所稱的不涉及任何最終的判決,他們共同的反對點,即原告人沒有享有當然權力向終審院提出上訴!引用是正确的,但峖鴗j狀應該知道,假如上訴庭法官否決了本上訴許可的申請,便為上訴庭最終的判決,本原告人便可以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 a向終審院申請上訴,“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峖鴗j狀的修為若非尚淺便是城腑高深莫測!但都不該明知不可為偏而為!靠害咩!英倫法規博大精深奧妙無窮在此顯露無疑! 不想多言了,否則再犯尖酸刻薄又班門弄斧其醜無比也!因為,在終審法院法官眼里,如果上訴庭的判決是明顯有錯,上訴庭法官再固執否決上訴許可,那么該法官也該退休了!
1.
許偉強大狀書面陳詞第4頁(1-4)亳無可取之處,應該知道審訊
的最后階段亦等如在審訊的“任何時間”!(5)則不知所謂!(6)更顛三倒四,將“法院專家報告”與“專家報告”混為一談!
吳麗貞大狀的背景資料1-4亦如是亳無可取之處,什么“押後期間”什么“沒有任何先兆”, 7.的“審訊的最階段”等等諸如此類的托詞都托不過審訊的“任何時間”的范圍!
原訴庭鐘安德法官的判決理由完全被推翻,但上訴法庭胡國興張澤祐法官的判決卻以“一般而言”的感覺輕率地凌架在法律條規之上,峖鴗j法官以此不正確、輕率的立論推翻原告人的上訴實屬誤判。
假如“一般而言”可以成立,那么法律用來干什么?原告人在此要求胡國興張澤祐法官一般而言地可以推翻先前的判決,批準“法院專家”申請,免得浪費法庭時間。
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08-1-2002
此致法庭
及
許偉強大狀
吳麗貞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