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V 362/200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原訴訟編號:一九九九年第9585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林志滔                                    被告人

 

 

補充上訴通知書續

 

標 題 內 容

 

文件夾頁別

1

相關口頭租約內容,林志滔方面的證實!

1-3

632-634

2

承租人是林哲民的證實

4-5

634-636

3

黑社會行動之林志滔的整套陰謀之剖析

6

636-637

4

林志滔默認指控的證實

7

637-638

5

林志滔違約的證實

8-16

638-652

6

林志滔欺詐不守信譽、卑鄙小人的證實

17-22

652-655

7

林志滔蓄意製造水電費事端

23-26

655-662

8

驅趕工人、毀謗開空頭支票,單方面終止合約

為強佔資產開路

27-31

663-667

9

林志滔藉口拒付收據,教唆毆傷林哲民

32

668

10

93089索款單中無良之廠租要求

33-38

669-676

11

廠房檢收不合格,林志滔承認租日為99年3月份起

39-40

677-679

12

林志滔承認虛擬廠房面積

41-42

679-680

13

林志滔承認93089索款單中宿舍租金錯的

及磚頭錢、窗口費無一真實

43-46

680-682

14

林志滔承諾賠償電話防盜窗及頂手費

47

682-683

15

林志滔勒索93089阻止搬廠並勾結

東莞公安袖手旁觀

48

683-685

16

陰謀趕走護廠工人,撬咪鎖頭,林志滔說是

莞法官撬

49

685-688

17

杜溎峰主審法官包庇林志滔行兇形象極端齷齪

50

688-690

18

林志滔勾結莞法庭違法的證實

51-54

690-692

19

扣除了東法院的拍賣清單外林志滔侵

吞資產越過300萬

55-56

692-695

20

索償申請書e私家車折舊賠償合理

57

696

21

林哲民是謹守信譽的人證實

58

696

22

   

59-70

697-700

 

 

 

.相關口頭租約內容,林志滔方面的證實

 

1.    口頭租約在98年1月初定立,由文件夾第702頁謄本 第002頁S-T 林志滔親口承認;不管從雙方均在國內辦廠多年經驗或者民間廠房的租約慣例或林志滔知悉的原告人(證物30文件夾278頁)在深圳S村地區的龍崗龍西村租約或者是地處中英街對面黃金地帶的現用廠房,租約務必要提供水電及宿舍,並不管宿舍的租金是否包括在廠房租金內或者另付都好,租約內容唯一準責無非是必須滿足工廠能{開工生產為前題:

 

a.    租約提供1000平方米實用合格廠房,承諾搬入的的日期,承諾充足合規格的水電及充足的工人宿舍;及

b.    租出方提供必須的廠房合法文件供使用者合法工商註冊合法使用並由此定立起租的日期;

 

從林志滔的口供謄本(件夾 701-870頁謄本簡號為001-170),原告人蔡宗進及陳嫣兩位證人的口供謄本(件夾 謄本901-962頁 簡號為01-62),租方林志滔唯一履行租約的是保証了搬入的的日期,即也是租賃廠房可使用的日期由如下的2-3進一步證實;

 

2.    林志滔口供文件夾第706頁的謄本006 D,的盤問,顯示林志滔雖然講大話,但也向法庭披露他的口頭承諾是加多一層要6個月,即1998年6月份就要交付使用並雙方同意98年5月19日是搬遷日期:

 

006  D  問: 你話呢你一月份就話我加多一層,五月份就得,你有冇講? (文件夾 706頁)

         答:我話係加多一層建築時間要半年,要六個月。

006 H 官:你--咪住先。即係你唔同意佢講法喇?你話要半年咁。唔,好喇。

 

原告人要告知上訴庭法官,這是一個重要的證據,更因為林志滔承認已在1998年4月份開始為原告人傳真的間隔圖施工並準時完工,這是承搬遷日最直接的證據,也因此令原告人能夠準時按預定的1998年5月19日搬入,這搬遷日期是口頭租約內容之一,原告人說是5個月,林志滔則承認要6個月,相差僅11天,謄本076 C-L也顯示並無爭議:

 

76 C 問:我叫你承認,你應承我,5月底叫我搬入去。

       答:根本鶧}時都冇傾到呢屭ヾA我都唔知道你幾時要搬,我鶩茪f供都講得好清楚,你鶪曋h入去,我鰜蛂A我都覺得好奇怪•

       問:你亦都繼續講緊大話,如果你個黃廠長冇你通知佢,我係咁fax纗炟畀佢,佢照幫我做,佢會唔會--佢會晤會就話--如果你唔係話『我要租畀林哲民豲漶A臐A如果佢有封--佢有個間隔圖呢,你幫佢照做。如果佢fax齫q你,你係照做......』

       答:唔係,唔係,你唔使咁激動,我問你,你4月份通知人]裝修,即係等於話我應承5月份你搬入去咩,呢喲係咩豁瓡閫r?先生,你話要搬入去……

       問: 你自己做證,我已經--5月19號已經搬髐J去,你亦都5月19號已經完成鬻A個間隔圖,甚至我鶩荈★j圖......

       答:我冇反對你搬入去呀,臐A好簡單,你搬入去,我根本...

       問:你可以唔承認,你乜都可以唔承認,但係我而家--講到而家為止,我講畀法庭聽,我--5月我要搬入去係得到你同意,如果我--你冇同意,你個廠長點樣幫我裝修,呢個係好簡單黻暋D,係咪......

  76 J 答: 我從來冇話我反對你5月19號搬,我從來冇咁樣講過。

 

76 L 答:咩浀X約呀,咩浀X約就5月19號應承你搬入去?

       問: 你冇同意我--你冇反對我5月19號搬,係咪呀?冇反對喇?咁即係呢個係合約鴾@部分,因為我5月19號搬入去,你冇反對,okay。呢個就我要同法庭講,呢個係要我--我]即係話佢不反對我5月19號搬入去,呢個係我]合約,我搬番入去鶩茩垠n日期,佢冇反對,佢同意鵅C所以我先至可以5月19號搬人去,如果唔係,我點搬?

 

    因此,法庭應裁定林志滔在承諾租約中唯有搬遷日期這一項並無違約!但原告人因此陷入林志滔設下的陷井,最後數佰萬的資產被林志滔生吞。

 

主審法官判決書5. 判說:

 

原告人首先要證明他與被告人有合約關連,才可以確立訴因。」

 

在口頭合約中,林志滔除一開始就說,20畝地是我私人買的,與另一個小股硉L關,並隨時可以叫他退股,介召林哲民認識林志滔的駱惠南也是如此說,因此談租約也在林志滔的家中進行

 

自此之後,林志滔與林哲民在交談中,也都是如此,在證物31的98年12月給駱惠南的那一封信,所提的亦只有林志滔的名字,直至證物36的99年1月9日給林志滔、許老闆的那一封信中寫出的林志滔屬下的與黃廠長所講,林哲民才知道原來廠房為東莞榮豐名下物業,但又得不到林志滔承認或澄清。

 

另外,原告人的證物33,即林志滔99年1月5日收取宿舍租金通知書,用的是“榮豐表業有限公司”標頭信箋,但林志滔的會計簽署代表的卻是源豐公司,出租方顯然與“東莞榮豐表業有限公司”無關! 後來林志滔更繼續在4月份給了的據單收據寫上林哲民租金三個大字,而林志滔沒有發出給予深圳琠鱆漲狡琚A與林志滔的合約關連由如此之多的事實證據並有林志滔親口承認。

 

主審法官看到據單收據寫上林哲民的名啦等等一系例只與被告人有合約關連的證據,難道不可確立訴因嗎?另外,如果一定要強加說林志滔代東莞榮豐,而林哲民代表深圳琠鱆爾隉A兩人的租約只為成立的東莞琠髐壑膝q,根據香港法律32章公司條例的第32A係「公司成立為法團前訂立的合約」

 

(1) 凡任何合約看來是在公司未成立為法團時以該公司的名義或代該公司訂立的
(a)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及任何明訂協議載有相反規定外,該合約須一如其意是代表該公司或作為該公司代理人的人所訂立般具有效力,而該人據此須就合約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同時亦據此有權強制執行該合約

 

      一個強烈的法律根據是,在「東莞琠髐壑膝q」未能成立並追認租約,因此,若堅持屬代表該公司行事的人的話,即林哲民與林志滔雙方亦均須承擔個人的法律責任因此主審法官判決書對訴因的確立錯誤,因此判決書是必須要推翻的

 

3.    文件夾779頁的謄本79 T 盤問林志滔的證物15建築商康永福的證明書,莫說該康永福同我保證的是5月份搬得改成最遲6月份搞掂(完善),後為林志滔撒謊改為7月份就搞掂不計,林志滔這個反復小人連自已的證物15都要否認

 

079 T 問:咁你呢--我--你呢又叫鶩--你鶩--鶩--鶩茷媬v商就同我保證,因為我搬髐J去,就收屘同我講,佢話『得豲漶A7月份就搞掂喇。』係咪?你個--你個--鶩蚆暾漱(譯音)都話...

       答:唔係•

 

 

文件夾780頁謄本 080 所見,林志滔遮遮掩掩,拒絕正面回答…最後:

 

81 K 問:okay•但係你--你聽我講。呢個問題我係問,你係第二次就失約,第一次應承我就 5月--5月幾我搬落去就用得•」第二次應承我呢就係『7月份點都會得。』

       答:呢]係你一面之詞隉C

       問:我一面之詞都好,呢個證據我要同法庭講,呢個--就呢個--呢個係一個佢提供劗瓴琚A係一個事實鵅C

       答:呢]我都講過喇,我作供鶧}時我都已經講過呢個問題,而家冇--冇必要再重複。

       問:呢個係你第二次個違約個證據,呢個證據由你自己提供,你可以唔認。

 

. 承租人是林哲民的證實

 

4.     文件夾第835頁的謄本135 的盤問關乎誰是承租人的重要證據即是林志滔授權他的會計發出的交租人是林哲民本人的租金收據,揭穿杜溎峰偏信林志滔所撒謊的是東莞榮豐與深圳琠髐~是口頭合約雙方的判決,如果主審官在一連兩個“我知”便做出如此的裁決,那未免過於露骨偏幫:

 

135 K答:佢儱N思就係因為麙i收條寫佢個名,所以就係佢同我租鵅A唔係琠魕O間租鵅A咁我而家問佢......

官:我知,我知。

答:......落款鶩茼W係咪我林志滔個名呀?

: 我冇寫名謘A我畀你,你自己寫囉。

答:奇怪,咁寫你個名上去......

問:你而家睇番--睇番麙i收條我有冇寫你個名先得謘H

答:個邏輯根本就好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