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9585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林志滔
被告人
索償聲請書
由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提出
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此致: 林志滔
地址: 香港葵湧永業街工業大22/F D 座
Tel :
2428-8236 Fax :
2487-0249
索 償 聲 請 書
被告人林志滔為源豐集團董事長,是富有的企業家,亦是原告人的同鄉、校友更曾是好友。被告人林志滔與本原告人於98年1月初口頭協議,受被告人林志滔邀請,由被告人林志滔(正在建築中的廠房)加建一層租給本原告人的東莞分公司廠房並在98年5月份完成,本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講清楚租金,但被告人強調大家是朋友,要等廠房完工後再講,但承諾其租金肯定要低過、優z過本原告人在深圳市租金水平;可惜被告人林志滔在本原告人機器設備搬進廠房後便逐步毀約,並反臉無情,不僅無法提供工廠的消防証可令本原告人的東莞分公司注刪合法開工,更沒@提供足的工人宿舍令本原告人的東莞工廠具備應有的開工件。
被告人林志滔幾乎每星期二、三天親往東莞市黃江鎮龍見田源豐集團工廠坐鎮,東莞工廠與香港又有向對講機,電話、手提電話24小時指揮生產及鑒控著大小事務!不幸:-
1.
本原告人日復一日地等候工廠完工,98年12月份暫時可用,仍末完善;聖誕日與另一同學駱惠南前往林志滔的沙田家中,林志滔自訂每平方米5.50元,本人由新加坡回信同學駱惠南轉傳真林志滔要求尊重承諾。99年元月9日無端端粗暴地切斷廠房及工人宿舍水電多天,逼走不少工人,令剛剛開工的工廠一片混亂;
2.
99年3月18至25日派人趕跑女工及佔領配給的僅有二間女工宿舍之一達7天之久!
3.
99年4月23日正式發通知單方面終上口頭協議,要本原人搬出並催交租金水電費。
4.
99年5月24日,本原告人無奈地開始搬廠。
5.
99年6月2日,被告人電工出通知追收水電費,本原告人於99年6月3日交付該款項給原告人公司在東莞工廠的負責人蔡宗進,被告人廠長不肯在收據上蓋章電工收不到錢,就這麽嘈嘈鬧鬧幾天,最後商定至99年6月5日下午由被告人林志滔定奪。
6.
99年6月6日,本原告人繼往搬廠,被告人林志滔己下令通知其門衛不淮本原告人出入。
7.
被告人要錢又不給收據!出自無奈,99年6月9日下午3點,本人又非到源豐不可,為策萬全,唯有往報案,並將支票交給派出所,被原告人在此算是受盡淩辱!99年6月9日下午4點,本原告人專函給被告人,信轉交給被告人門衛傳真給被告人,指出要錢又不給收據是違法的,並告知了報案一事。99年6月9日下午5點許,被告人仍拒絕給出公司收據,被告人電工沖入正在搬廠現場揮拳行兇,本原告人受傷報案。
基於上述的事實,被告人的毀約及非法行為已造成本原告人嚴重損失,賠償要求計演算法大致如下:
a. 由深圳市沙頭角搬往東莞源豐廠地 ¥33,178.-
b. 由東莞源豐集團搬回深圳市(統計中) ¥30,000.-
c. 兩次的ぉ袪O用補充(統計中) ¥20,000.-
d. 工廠停工不能為香港曰昌電業公司
提供支援費用由98年5月至99年
6月份,合共 14個月 x 60,000.=
HKD$840,000.-
e. 為合約專為方便前往源豐廠房管理而
購置的私家車折舊50%
¥54,000.-
f. 本原告人受辱源豐廠房中被打的榮譽
損失按本原告人一年的年薪算. HKD$390,000.-
g. 對生意的長遠影響尚在評估中.
h. 訴訟費未知數.
合共人民幣 ¥137,178.- 又 港幣 HKD$1,230,000.-
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11-6-99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9585號
存檔日期:
1999年6月11日
此致
被告人 : 林志滔
地址:香遘玫擖繩~街工業大廈
22/F D 座
Fax : 2487-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