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9585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林志滔
被告人
反 駁 書
由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提出
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此致: 林志滔
地址: 香港葵湧永業街工業大廈22/F D
座
Tel :
2428-8236 Fax :
2487-0249
頁 2.
1. 被告人承認了租務的口頭合約及98年4月份的再次傾商租約的事宜;被告人談到出租場地的磚牆間隔為原告人“要求ぉ蛂足O不確的,實為業主應盡之責任,原告人之承租指定條件之一;被告人承認了原告人索償聲請書的第一段的主要指控:
a. 被告人無法提供工廠的誚防証及;
b. 沒法提供足夠的工人宿舍;
令廠房無法具備開工條件而造成嚴重違約!而被告人在答辯書中指稱原告到處講整間廠或機器如有人要可隨時出讓,成認及見証工廠無法順利開工而心煩意亂的悲哀表現,被告人應以此為恥而做出賠償!
2. 是被告人一再的保証,另一同學駱z南也多次申明林志滔是會講信義及絕不會“出術”誘我搬廠進去後才要高價的,因此本原告將價值近500萬的苯重設備搬去被告人廠房更是基於要覆行信議上曾“口輕輕”曾答應讓被告加建一層而租用;而被告人則根本並非答辮書所言特別加建一層,他的廠長及建築商講早就是申請建三層,何來加建,挂個責任給本原告人而己,這又為被告人不信實的例証。
3. 原告人答辯1)恥談了他的廠房租金比深圳沙頭角中英街對面附近的租金便宜一半,這等如拿天水圍的棲價與太古城相比,強調租金便宜了是毫無意義的!否則李嘉誠應三顧茅廬聘請林志滔先生坐鎮營業部才對;另被告人詐傻扮懵,本原告人有言在先早就告知的沙頭角的嚴田有無敵海景的租金水平為7.10/平方米,深圳平湖租金在4-5元/平方米,而本原告人在深圳二線龍崗的舊有租金實用面積6.00/平方米並配有足夠工人宿舍,而被告人所說的租金每平方米5.50人民幣是不老實地抽減配套工人宿舍又以超築面積計算,被告人手頭上有份原告人在深圳龍崗租單,若被告人按本原告的在深圳龍崗的租單方式計算,被告人的實際租金為:
5,500元÷816平方米
=6.74元/平方米
20間×1000/1500×220÷1000=2.93元/平方米
配宿舍後的總租金=9.67元/平方米
被告人毀約、預謀以遠在東莞市山區邊遠的廠房收取比本原告人在深圳二線龍崗區的租金6.00/平方米貴了62%,被告人的黃姓廠長講『我們老闆(林志滔)好精,3-4年便可收回投資!』,為了如此大的暴利,為使本原告人屈服就範,被告人不顧道義、不顧口頭協議、不顧校友、同鄉之情反臉不認帳,更不顧尊嚴在自己的下面前拌演奸滑角色,製造了以下無故停水停電、強佔宿舍、嗉使其電工痛打本原告人,以及非法扣留佔有幾佰萬設備至今。
4. 被告人第二頁的1)把斷水斷電的責任推給被告人工場的發電組的承包者是絕對的錯誤,發電組的承包者與被告人的關係仍然是上下屬關系,設備為被告人廠方所有,承包的要點在於在固定的發電成本下保証對廠方供電,被告人承諾向原告人出租廠房保証供水供電合乎慣例是不必爭論的,本原告人於1998年6月9日電話通知林志滔,搬廠己基本完畢,要裝電表供電了,林志滔立即通知他的電工裝上電表於1998年6月11日開始供電,本原告人怎會降低身價、蠢到要與被告人的小電工去商談供電協議另受制爪!因無法開工,用電量極少,(証據14a)証實被告人電工都是2-3個月才收一次電費,來去只不{2仟5佰塊電費,極小的銀碼;証據14a同時顯示被告人反而接用我的電尚餘460.-沒有扣回;被告人拒開收電費單,又嚷著本原告人拒絕交納電費是一種十分悲劣的下流手段!收費單據上時間証實了這一點,答辯書叫嚷什麽斷電至直到本原告人公司同意交納才供電,這是空前的羞辱!試想以本原告人可以在97年可以自討腰包花2仟多元申拿三個月牌照起動因移民停用的私家車應林志滔之邀為其招呼山柬省官員,而今林志滔下令對工廠斷水斷電更包括工人宿舍,於當天1998年6月9日Pm4:00本原告與被告人在他東莞辦公室通了電話強調証實拒交電費不確,要求立即供電,林志滔推說隔天回工廠處理,但林志滔也1998年6月10日回工廠處理此事,被告並沒有任何証據顯示原告人拒交電費,被告人違約不供電已是証據確鑿,將責任推給其屬下電工是悲劣小人的手段,生意上的損失巨大更使本原告在屬下工人中威信盡失,走失了剛新聘的不少工人,令工廠生產又陷灘換,林志滔惡作劇的背後手段已是抵賴不得,証據是確鑿的,因此受辱的賠償要求是天經地義的。
5. 被告人第二頁的2)的答辯是一大藉口,交給的宿舍要收回都必須知會並得本人同意才可以,強佔驅趕我工人己是事實存在,被告人並沒有否認,其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6. 被告人第二頁的3)成認收到本原告人春節前Feb.8, 99.信,信中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強烈的不滿,表示春節後適當之機會遷出,但是被告人又以99年3月18日至25日佔領宿舍驅逐工人後的99年4月23日通知要在8月1日前遷出,這非適當之機,是被告人在迫遷,因此搬遷的費用、損失的賠償是合理的!
7. 被告人第二頁的4)記述99年5月8日曾發信給被告人賠償搬遷的損失是正確的,野蠻的手段驅趕我方工人是確實的,報案是無可奈何的。
8. 被告人在第二頁的5)中的藉口是不能成立,被告人99年4月23日以公司名譽發信追收租金、水電費,被告人林志滔指示其公司不給予3月份及4月份租金租單外又拒絕出具公司收據指示其電工登門L行索取水電費,基於被告人的無理取鬧,於99年6月9日本原告人只好將支票交到當地派出所並報案及立即致函被告人立即處理,無奈被告人頑固如初,其柯姓電工動手毒打本原告人,威迫要強行收費又拒絕給予收據,要強行收費是被告人林志滔命令,造成毒打本原告的責任必然是被告人林志滔,當日即往當地派出所報案及往醫院療傷,鐵証不容否認。
頁5.
上述均有真憑實據,被告人林志滔是該廠房業主,同時是港人,卻自持派出所長為其桌上客而目中無法紀,不講道義,屢屢指使其矰U幹壞事,本原告人正在申訴中,又基於99年6月19日,被告人出俱非法追收¥93,089元的單據(並沒有法庭封查令),阻止本原告人搬廠(証據18),又於99年6月22日趕跑本原告人工場看護者,目前己實際侵吞了本原人2-3百萬資產!本原告人正在修改索償聲請書增加索償!被告人林志滔還須在14天內補充答辯!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July.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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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9585號
存檔日期: 1999年7月5日
此致
被告人 : 林志滔
地址:香港葵湧永業街工業大廈
22/F
D 座
Tel :
2428-8236
Fax : 2487-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