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原本案件??:1999年第9585?)

 

原告人                林哲民?營之日昌?業公司

 

 

被告人                       林志滔

    

上訴通知書

 

     現通知,【依據             法官於                   日給予的許可】上述上訴人?於可親自出席聆?時即向上訴法庭提出動議。

 

       有關上訴源自   杜淮峰 暫委官於  2004  10   29日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其內容如下:

   

杜淮峰暫委法官?造本案判決的基礎:

 

證人的可信性評估

 

判決書6. 觀其舉止神態,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不盡不?。從上文所述的各?議點分析可?,原告人為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他的證供與他?時所?的文件不符。本席認為他不是一名誠?及可信的證人。」這明顯的是以唯心?在主導判訣!唯心地觀其舉止神態正是偏幫、袒護的代名詞!

 

判決書8.  「另一證人?嫣是深圳恒昌的會?員及秘書。她傾向偏幫原告人及助長原告人與被告人有關水?費收據的?拗。她亦誇大了部份的證供。例如,她說深圳恒昌裝了十隻鐵窗而費用為人民幣9,000元,但東莞市人民法院裁定深圳恒昌只裝了八隻鐵窗而合理的工銀為人民幣2,232.85元。除此之外,她的證供與蔡宗進的大至相同,亦屬可信。」

源豐公司通知追收水?費又不為屬下水?組蓋章認收才是意欲蓄意引起?拗,蓋章收據是居於商業會?原則之需安,杜法官對會?員堅持公正的會?原則的指?是反社會反動、黑幫式並是非常的惡心之判!杜法官不得支援非法?營水?,欲加之罪何渙無詞呢!

 

判決書9. …被告人舉證時的態度較原告人認真及爽朗。他的證供亦內在可信。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證供。判決書並無法就被告人林志滔一系列不誠信的事?反駁,可?是默認了這種指控,反而信納被告人的證供令偏幫、袒護被告人更加露骨於世!

案情

法官對本案事?的裁定:

 

判決書12裁定:  基於多年交情,被告人承諾加建廠房出租子原告人的深圳恒昌以解?前之急 被告人表示加建工程預期於19987月份峻工,」杜法官如此裁定違反事?基礎,19987月份峻工是原告人所容忍是的最後其限,判決書從未有顯示“預期”出之何?,林志滔亦都唔識如此狡辯!杜法官代被告“答辯”再謊?裁定是必?推翻的!

 

判決書13裁定:  由於深圳恒昌的租務訴訟敗訴,原告人又要求被告人?速完成加建工程,並要求被告人按他的需要在廠房內築間?。?時廠房的三樓尚未落成。 被告人答應了原告人的要求,但表明原告人?付築間?的費用是裁定只是一面之詞,被告人也己?自動表明“?付築間?的費用”是錯誤的,杜法官如此可笑的裁定必?推翻!

 

判決書14裁定:  1998519日下午,原告人沒有事先知會被告人便自行將深圳恒昌及其在福建南安?子廠的機器搬進?廠房杜法官最野蠻的裁定必?推翻!

 

判決書15裁定:  被告人建議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5.50元人民幣及以一千平方米面積?算,即每月租金為人民幣5,500元。是必?以?際仗量為準杜不能靠呃,反觀判決書8對十隻鐵窗在惡劣環境之下的而費用為人民幣9,000元,這是外來企業成本遠高於國營企業評基礎的2,232.85元是合理的,在惡劣環境之下管理上有鞭莫及的感覺,法官截然兩種不同的態度卻如此裁定為違公正!

 

判決書17裁定:   法庭証物33證?並非原告人水?費?題而是被告人勒索原告人不?付的廠房外水管安裝費人民幣680柯善?便截斷了深圳恒昌工人宿舍的水?供應是林志滔指?,杜法官裁定原告人多次?信向被告人挑?講法有重大失誤必?推翻!

 

判決書22裁定:   199962日至9日期間,原告人與柯善?又因原告人沒有繳付水?費用起?拗。證據如此之多?要屈原告人沒有繳付水?費是被告人挑起的?謀,如此裁定必?推翻!

 

判決書25裁定:   原告人稱他因在2000921日跌倒受傷而暫時辭去深圳恒昌董事長及法人代表之?而由居於新加坡的蔡?珠女士代替,他又?稱已於20001016日由?嫣通知東莞樟木頭法院。雖然他自稱受了傷,但他卻在法院附近監?原告人已非法人代表上不了法庭並非在法院附近監?杜法官如此講法有重大失誤;

 

深圳恒昌從沙頭角遷往?廠房的原目

 

判決書29裁定:  『與沙頭角勞動局東?的瓜葛正難分難解』本來如此,原告人從不隱瞞無?隱瞞,對何來什麽這正支援被告人的指稱,杜法官如此講法有重大失誤;

 

判決3裁定:  本席對他信中的指稱謂在廣東省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為申訴得直,詞義不同,『狼狽地逃離深圳』有更多成因,杜法官不得斷章取義,因此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的裁定必?推翻!

 

被告人承諾加建廠房的峻工日期

 

判決書32裁定:   若然被告人曾作出這承諾必然可以作出妥善安排於19985月遷入?廠房,而不會如他信中所言『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暫時棲身』。原告人只不過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造被告人違反承諾的證供。本席不信納他的證供。本席相信…19986月至7月間才能峻工….只是一?預期而非一?承諾。

 

杜法官由此文理不通的推?俱小學中文水平者都會啼笑皆非!裁定必?作廢!

 

判決書34裁定:  原告人在誓章中稱他私人是承租方,他租得?廠房後,他授權深圳恒昌佔用?廠房。但在作供時,他說他把?廠房轉租予深圳恒昌。 但他卻從沒有在他的索???書、信件或任何文件披露這指稱。 他更沒有提供任何以他本人名義或香港日昌名義把?廠房分租予深圳恒昌的租約或與租約有關連的文件。 可?他好取巧及狡辯之?

 

判決書35裁定:  原告人的指稱與他199919日致被告人及許書源的信亦不符。台頭人為 『志滔兄,許老?』很明顯,這封信是給予原()告人及許書源作為?廠房業主的香港源豐或東莞榮豐的董事而不是給予被告人。這亦否定原告人?被告人為?廠房業主及出租方的指稱。此外,雖然?信箋是屬香港日昌,但?信的署名人為深圳恒昌。這亦否定原告人為?口頭租約的承租方的指稱。

 

判決書36裁定:   原告人致「源豐集團公司林、許兄二位老?」的信不符。  雖然「源豐集團公司」並不存在,原告人?信的對象必然是香港源豐及其全資附屬的東莞榮豐。 很明顯,這反映?時原告人已認同東莞榮豐或香港源豐是?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而他亦知悉東莞榮豐的管理架?。

 

判決書37裁定:  『源豐專會放狗交「咬」恒昌』一句帶出兩?要點。這亦反映原告人心知被告人並非?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

 

判決書38裁定:  同樣,於199968日,原告人以深圳恒昌名義致函 「源豐錶業製品廠林志滔先生」。 信中稱『貴司唯一夠資格收取租金的月份是3月份這一?月』,並要求源豐公司持水?費收據到??田派出所換取水?費支票。 這明確反映原告人?香港源豐為?廠房的業主而非被告人。 ?信的署名人是深圳恒昌。這亦反映原告人??租約的承租方為深圳恒昌而不是他本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

 

判決書39裁定:  此外,全部投訴或求助信件均以深圳恒昌名義?發及蓋上深圳恒昌印章,而不是以原告人?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名義發出。

 

判決書40裁定:  19993月及4月份的租金也是以深圳恒昌在深圳發展銀行戶口的支票支付的。這明確顯示深圳恒昌為這份租約的承租方而非原告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

 

判決書44裁定:  基於上述的裁斷,本席裁定原告人與被告人並非?口頭租約的?約方。他?沒有合約關連。任何一方不可向另一方就違反?租約提出訴訟。所以原告人在本訴訟沒有申索資格就?口頭租約向被告人提出索?。

 

原告人因東莞榮豐或被告人違反租約或侵權行為所蒙受的損失

 

判決書44裁定:  雖然原告人是深圳恒昌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長及有?任維護深圳恒昌所擁有?產的利益,但他卻沒有權力以他?人的身份為深圳恒昌的損失進行訴訟從而獲賠?。……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的?點不合符法理依據。若深圳恒昌因任何人在東莞的違約或侵權的行為受損,它可以在東莞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若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就?違約或侵權行為有司法管?權,它亦可以在香港提出興訟。但它的母公司或股份持有人則沒有訴因及訴訟資格為?違約或侵權行為提出訴訟。所以縱使深圳恒昌因被告人違約或侵權行為受損,原告人亦沒有?對被告人的訴因及訴訟資格。

 

柯善?毆打歐打原告人的事件

 

判決書47裁定:  ……被告人稱深圳恒昌是因欠付水?費及拒絕分擔按裝水管費用而遭柯善?截斷水?供應,而他並沒有授意柯善?毆打原告人

 

判決書48-49裁定:  雖然原告人?調柯善?是被告人僱用的?器技工,這指稱與他於199919日及199928日給被告人的信的內容不符

 

兩封信顯示原告人清楚知道柯善?是?廠房水?力供應的?立承包者而不是被告人的直屬僱員。….  原告人要付?費給柯善?而不是給被告人或東莞榮豐。 從此可?,原告人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提供他明知與事?及與他的理解不符的證供。他的證供全不可信。

 

判決書50裁定:  深圳恒昌於199917日遭截斷水?供應的原因是由於深圳恒昌欠柯善?水?費用及拒絕分擔廠外水管安裝費用。不管誰是誰非,這事的??與被告人或東莞榮豐無關連,因為柯善?是水?供應的?立承包者。後來,這次??在黃廠長的調停下,從?費單扣除500元人民幣為?爐渣所耗的?費而解決了。原告人付了?費,  由「源豐廠水?組」?發收據。 ?收據是一?普通用的收據,收據上沒有印上東莞榮豐或香港源豐的名稱。 這收據為原告人日後遭柯善?毆打種下伏?。 原告人的?述為這收據是源豐廠水?組所?發2所以柯善??質是被告人的僱員。但基於?體的證據,本席不接納這?述。

 

判決書51裁定:  19996月中,原告人開始把?廠房內的機器搬出。?時原告人又欠柯善?水?費用。柯善?到廠房向原告人追?。原告人拒絕把水?費付予柯善?而堅持把水?費付給東莞榮豐,雙方?持不下。原告人把支票送到派出所並要求東莞榮豐派?員攜同東莞榮豐的正式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柯善?一怒之下便揮拳毆打原告人。原告人堅持東莞榮豐派員攜同東莞榮豐的正武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這可算是無理取鬧及製造?端。以柯善?而言,他正目睹原告人把機器及設備搬走,原告人拒付款的態度必然令他起疑團及觸使他發怒。 很明顯,原告人遭柯善?毆打是一宗突發事件而不是被告人與柯善?預謀的行為。原告人遭柯善?毆打,甚至可說是咎由自取。 原告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致使柯善?歐打他:況且柯善?不是被告人的僱員,被告人亦無?為柯善?的行為?上任何?任。這毆打完全與被告人拉不上關係。所以原告人不可以就柯善?的侵權行為向被告人提出索?。

 

判決書52.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定?口頭租約的?約方為東莞榮豐與深圳恒昌;東莞榮豐為?廠房的業主及?口頭租約的出租方而深圳恒昌為承租方。原告人與被告人並非?口頭租約的?約方。」

 

       現申?作出可撤銷前述判決/命令的命令,並申?作出命令如下:

 

1.  “觀其舉止神態,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不盡不?。”這種唯心?的人身功擊不應出現法治社會法官的判詞中,應立撤銷;

 

2.  原告人的“申訴得直”是確?的,被判決書蓄意誤解為是上訴得直”是判決的失誤,由此引致左右判決心態的惡劣化應改正;

 

3.  『狼狽地逃離深圳』只是原告人?人由各種繁雜因素包括被受沙頭角法庭不公正判決等等促成的感覺,沒有人有資格去否定他這種感覺的產生,判決書在神化假若有被告人的承諾可以解泱這種狼狽感覺-轉?為勝訴後喜慶的搬遷,如此推理是錯誤的,在香港這?商業社會中,公司董事將以?人名譽租得的地方分租或者授權屬下公司是極之普遍的事並如此判定原告人為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證據不足令人哭笑不得,更由此可以反証被告人誠?可告更是謊?絕?,除此之外,判決書無法列舉其餘事例可以証明原告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的,判決明顯缺失公正原則,又無從判決書中瞭解到原告人有什麽“證供與他?時所?的文件不符”正如判決書6所說,因此判決書認為原告人不是一名誠?及可信的證人的裁定必?推翻!

 

4.  杜淮峰暫委法官不能駁斥原告人指控(?下列的上訴理由10) 及有重大確?證據支援下(上訴理由41 )指控被告人林志滔違反承諾違反道德持?淩弱,違反境外犯罪條例掠奪原告人資產,判決書卻充耳不?只字不題,反而偏信有如此惡劣行為的被告人,判決書所有的判決觀點必?全數推翻。

 

5.  柯善?無營業執照,並不擁有資產,而只是出賣其管理及專長位居「源豐廠水?組」??人或承包人都好,被告人源豐廠不為屬下機??署營業收款收據違反商業原則! 法院裁決不可支援非法營運行為,柯善?代表被告人租約中水?供用,杜法官裁決柯善?水?收費行為與被告人無關必?推翻,被告人承付因水?收費行傷害原告人的賠?索取是合理合法!

 

6.  原被告人雙方如不俱有代表任一方的真憑?據,口頭合約?事人為此承??人法律?任是重要的以人為本的法律基礎,香港法律第3232A介定的?人?任一樣清楚,因此原告人的索?地位是無可厚非的,被告人?人承擔口頭合約?事人違約?任不可推禦;

 

7.  由於被告人並無反對原告人各?索賠清單的真?性,判決書也確認查明為原告人日昌?業公司投資損失,被告人違約是証據確?的,因此,現判決被告人必?支付原告人修正的索賠清單!

 

現又申?作出命令:被告人就本上訴?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由法院評定。

 

現又通知,本上訴的理由為:

 

杜法官冤屈原告人的誠信

 

1.        杜淮峰暫委法官在判決書6以“觀其舉止神態”就認為原告人的證供不盡不?首先這就是一種違背司法公正、??原則唯心?的非法官行為! 杜淮峰暫委法官到底有何事?根據可以對原告人判定為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 以及他的證供與他?時所?的文件又是如何不符才會引至杜法官如此下筆原告人不是一名誠?及可信的證人?

 

2.        杜法官首先在判決書29裁定小題大作:

 

但根據原告人19981230日?給?惠南的信,他說於一年前,原告人「與沙頭角勞動局東?的瓜葛正難分難解」。這正支援被告人的指稱,原告人因位於沙角頭的廠房與業主發生租務糾?而與他洽商租約。』

 

3.        原告人從不隱瞞更無?隱瞞搬廠的原因正是如此,被告人又在何?指稱呢? 杜法官判決書中並無交代!明顯的,使用“被告人的指稱”?在是小題大作不知所謂! 但?如此一指稱,緊跟就是無限上綱無限伸引到原告人不可信,進而就是被告人可信,進而是原告人遭柯善?毆打,甚至可說是咎由自取,進而連被告人都承認的違法證據事?證據都免?了,因此,被告人誘騙境外投資420萬代代平安;這是杜法官判意之?序,由於在其刻意、惡意露骨偏幫心態的?使下,也由於原告人的作訟行為中挑出任何破綻而出此下策,杜法官拖延判決超過8?月可能是高院??,因此被逼亂咁來!

 

4.        杜法官判決書30引述原告申訴得直(加底?):

 

原告人於19991225日致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求助的信中亦提及到他與業主的訴訟被深圳市中?人民法院判敗訴而被迫 『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 『暫時棲身』。他在信中說:

 

 雖然我?隨後向廣東高院的申訴得直,高院否決了中院的判令,  駁回重?,至今年餘有多,深市中院仍拒絕重?! 基於環景的惡劣,985月下旬,恒昌?子唯有狼狽地逃離深圳,將所有的生產設備遙至東莞黃江?(福建同鄉校友林志滔先生)的工業樓暫時棲身;

 

5.        但杜法官在判決書31冤狂為“上訴得直”:

 

    本席對他信中的指稱謂在廣東省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獲重?但被深圳市中?人民法院所拒絕感到差?。其?從政制事務局局長致廣東省高?人民法院?監庭2000112日的信可?, 原告人的所謂「上訴得直」的指稱其?是指廣東省高?人民法院致函深圳市中?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研究?理林先生的申訴』而已,並不是原告人上訴得直。 這點並不重要,只是本席的觀察而已。重要的是他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信中,他明確地表示他『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棲身。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遙往??田的念頭,但最終他的希望成為泡影而? 『狼狽地逃離深圳』。 ?信的日期為19991225日。他在信中稱「上訴得直」已一年多。這與他在19984月間打消遷廠的念頭在時間上完全合。此外,於200016日,原告人致函政制事務局局長時亦重覆他逃離深圳是因為深圳市中?人民法院的胡亂判決。因此,本席信納被告人有關這方面的證供而拒納原告人的證供。這亦顯示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

 

             加底?是杜法官評擊原告人?稱在廣東省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是假的,?共用了三?“上訴得直”鞭打原告人!杜法官?春風得意地顯示他的“洞察力”,他說:“只是本席的觀察而已。” 現如此與前述的判決書30引述不就真相大白了嗎? 可?杜法官是不理解『申訴得直』是有別上訴得直”!  如果是上訴得直必?有判令,申訴得直則正如杜法官所說的研究?理林先生的申訴』,含意是你要重?,否則就要駁斥申訴,這與深圳中院是否?理無關,廣東高院並立下的專案檔即民群第2172?,可?判決書有意造就混淆??的錯誤效果並以此判定“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所以這一法律觀點對整案關系重大,必?推翻!

 

6.        杜法官在判決書31冤狂原告人自稱“上訴得直”已不直得一?了,但卻進一步冤狂原告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信中信中:“『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棲身。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遙往??田的念頭,但最終他的希望成為泡影而?『狼狽地逃離深圳』。”

 

原告人的恒昌?子被沙頭角法庭於98329日判令必?於生效的30天之內搬離即9864日,否則必?支付雙倍租金即每平方米40元人民幣,事?原告人?共搬了幾拾??由98519日起至63日整整16天才搬完,而被告人本承諾加建一層可於4-5月份完工出租的廠房尚無門窗連建築棚架都沒拆,『狼狽地逃離深圳』是否誇大其詞?又有誰有資格否認如此的狼狽像!

 

7.          其?判決書31的“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杜法官的重點: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其中有兩?含意,其一是原告人你無權無理由預測官司會贏,你睇,分明?佐係咪,你自已係度都?到咁狼狽啦!怎叫我再信你講的?所以杜法官判定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

 

8.        杜法官上述如此判定的另一含意是,原告人你同被告人3-4月份間拗緊唔取消口頭合約唔想搬去被告人東莞明明被告人有一?仲好的理由是因為983月份沙頭角嚴田廠房租金三年平均降至每平方米約7元人民幣! ?咩搬去東莞咁遠得平翻?蚊半(1.5)咁蠢都唔講,仲要“預測官司”會贏搞咁高難度?即是原告人不切?在自然是不可信!即文件夾581?補充証據66 證人?嫣第三份口供書,亦在庭上接受盤?,杜法官?庭有??)

 

9.          但這句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分明只是引述被告人單方面所講但 『狼狽地逃離深圳』是末來發生的事有多少關?? 這才是剖析杜法官思維能力判案能力的落筆點! 暫不提被告人如此說法或是如此指稱都好有什麽目的,?正原告人真的咁天真預測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但到頭來又一敗塗地這又有何不可?預測就是預測,後果就是後果,顯示不出原告人預測之後必定要贏,否則誠信會出?題! 難道有『狼狽地逃離深圳』這麽的後果就可以証明原告人必然只會產生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不可? 難道原告人就不能因為沙頭角廠房租金便宜了這麽多產生打消遷往??田的念頭不可 如果說沙頭角廠房租金便宜了這麽多是假的,是原告人捏造出來的,又或者被告人反證了沙頭角廠房租金飛漲,而??田又近在呎尺,更要推理已別無選擇了,杜法官才有機會也只能判定原告人你在此事中藉口多多不可信了,也就是說不能一概而?作廢所有呈庭證物證據!更不能判定被告人因此從此完全可信並抹掉所有連被告人都承認不諱避的法庭證物,明顯的杜法官不具備分別是非及判案能力或者是故意偏幫被告人!

 

杜法官包庇

被告人沒誡信鐵證如山

 

10.       杜法官在沒有任何舉證的情況下便在判決書9信口開河地裁定信納被告人的證供是公開違背司法公正原則的,杜法官的判決書只字不提更沒有?理??中被告人的供詞前後矛盾百出毫無誠信可言的不可?議的事?,如下是原告人結案?詞26-30的指控:

 

26.  被告人供詞前後矛盾百出,全無可信之?,證據如下:

 

a.      被告人答辯書(文件夾005?)2.承認了他?於1999318日?佔了原告人

一間宿舍1?星期;

b.    被告人的結案?詞13.倒數第3行改成三天;

c.      被告人的證人黃惠忠口供書() 倒數第3行也縮成2-3天;

 

27.  被告人為人十分膚淺,結案?詞的13.說恒昌在沙頭角早已停産是亂說一通的,更加無聊,原告的証物59被忘?6.?得好清楚,廠房開唔到工,被告人口頭上同意安插原告人帶過來近20?剩餘的工人,被告人通過被告人的証人廠長以每?月工資凈得佰幾式佰元左右,我班工人好有骨氣,講:“?說是自己人,老鄉加同學!分明想窄我?,為難我?老?貼多些錢!廠房看來三、五?月?不能完工,趁老?不在我?走了算吧!明年有機會再回來幫老?!”恒昌?子的班底就這麽作“鳥散”,完了!

 

28.  被告人的結案?詞18.說原告人拿不到賠?是不會搬走的,又一例供詞前後矛盾百出是企圖誤導法庭!  他專講大?說什麽不通知東莞的黃廠長就直接向公安派出所報案也是?倒是非,又胡說619日他的黃廠長要原告搬機走原告不肯,都是騙人於一時的,被告人的證物23.黃惠忠的口供書也在法庭證明被告是以要原告人交納93,089.-元(原告人證49)才准三部吊?入廠區搬設備  而被告人要收取的款?都是不合理以及違法的,本原告人出於無奈只好向?地派出所報案(原告人證物50-54證物)

 

29.被告人不誠?進一步由他提供的證物4揭示,在發証日期為199815日的建設工程許可証左?“建設廣?目名稱”一欄清楚注明三層廠房並在遵守事?三?定不得隨意?更,申?必然在97年,所以並非被告人所?稱的981月份協議為原告人加建一層這麼一回事,原告人被“圈住”入佐被告人設下的圈套。

 

30.被告人最不誠?的是誇大租用面積,原告人的證物59由東莞法院量度,第二?有一?算表建築面積886平方米,杜法官要求在2003年的聆?中要求被告人回應,被告人默認了這?現?;

 

修正杜法官對案情裁定

 

11.   判決書12.  19981月初,由於深圳恒昌就它所租用位於沙頭角的廠房與業主發     生租務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洽商租用東莞榮豐在??田管理區正在興建的廠房。 基於多年交情,被告人承諾加建廠房出租子原告人的深圳恒昌以解?前之急。被告人表示加建工程預期於19987月份峻工。?時雙方沒有定下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原告人與被告人曾一起到地盤?察。?時廠房已建至二樓。他?與承建商康先生共進午膳。席間,康先生言明?廠房約於19987月份才能落成

 

明顯的,杜法官在判決書12. 只有三?裁定:

 

a.      被告人表示加建工程預期於19987月份峻工。

b.    ?時雙方沒有定下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

c.     康先生言明?廠房約於19987月份才能落成

    

       杜法官這三?的裁定是錯誤的,由判決書13揭露:.由於深圳恒昌的租務訴訟敗訴,原告人又要求被告人?速完成加建工程,並要求被告人按他的需要在廠房內築間?。?時廠房的三樓尚未落成。被告人答應了原告人的要求,但表明原告人?付築間?的費用,並囑咐他直接與東莞榮豐的黃廠長?絡安排承建商代為築??事宜。原告人同意並把他所需要的間格圖則?傳給黃廠長。”

 

12.    判決書13揭露的事?只有:“但表明原告人?付築間?的費用”唯這一句?是被告人一面之詞,其餘圴為被告人法庭上承認的事?,現被法庭確認;那麽這就令真相大白了:

a.  如果被告人不是的承諾1998519日是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為什要花費大筆資金築間??

b.  如果被告人不是的承諾1998519日是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要廠房??設?並制圖再?傳如此雙方配合做什麽?

c.  如果不是被告人的承諾,原告人的搬運??可以進入被告人工業村圍墻門衛嗎?

d.  ?必?看一看想一想,原告人的搬遷?模是幾拾大??幾拾人努力整整16天才將涉420萬有單有據(判決書45)法庭已確認的重大的工業製造廠搬遷行動?

e.  如果不是被告人的承諾1998519日是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原告人是無法面對恒昌的租務訴訟敗訴40/1㎡的後果已選擇好搬至嚴田港3年平圴只7/1㎡的嚴田海景廠房,但被告人狡猾地一口咬定已加建不得雙方不得毀約(後由被告人證物4的工程??許可証証?是假的),可以偏信被告人的承諾19987月份峻工是預期嗎?

f.  如果不是被告人的承諾1998519日是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被告人如何要在東莞法院控告原告人必?由19986月份起租?

g.  ?98519日開始搬廠之時,只差門窗而已,工程量甚少,康先生都言明?廠房“最遲”將於19987月份落成,這量有証人雙重的承諾!為什麽杜法官?可以偏信被告人承諾987月份落成交付租用是原告人是原告人低?,反而認定被告人承諾是“預期”的?

h.  如果不是被告人的承諾,原告人証物2829申?在東莞設立分公司的政府文件又作何解??

 

13.    12a-h一連?串相關相扣而非?事?可?,杜法官目睹被告人在庭上被質?得口啞啞,也沒有在判決書剖析駁斥a-h之質?,杜法官是無權裁定“雙方沒有定下交付租用?廠房的日期及被告人表示加建工程於19987月份峻工是“預期”如此欺騙性狡辯,任何的裁定都必?有事?的基礎,被告人有什麽“預期”的理由?答辯上訴通知書有分曉;

 

14.    因此,判決書14裁定的“於1998519日下午,原告人沒有事先知會被告人便自行將深圳恒昌及其在福建南安?子廠的機器搬進?廠房必?作廢;”必?作廢;

 

15.      致於判決書13裁定:“ 但表明原告人?付築間?的費用”被告人在???口供時也已承認錯誤而自動撤消原告人?付築間磚?16,856元及8,175元什麽的窗口費用的,杜法官如此裁定是一?嚴重的過失,??原告人的結案?詞第40?;

 

16.    判決書15裁定:  被告人建議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5.50元人民幣及以一千平方米面積?算,即每月租金為人民幣5,500元。杜法官如此裁定以一千平方米面積?算,即每月租金為人民幣5,500元是錯誤的,原告人證物63顯示了東莞法院現場仗量只有886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杜法官在判決書8很器重東莞市人民法院裁定深圳恒昌只裝了八隻鐵窗而合理的工銀為人民幣2,232.85元”,杜法官面對相差甚遠現場仗量的886㎡ 不可裝糊塗,自己係業主怎可以呃得就呃,杜法官仲?到?時就係咁估嗎!但杜法官對?嫣證?深圳恒昌裝了十隻鐵窗而費用為人民幣9,000元,但東莞市人民法院裁定深圳恒昌只裝了八隻鐵窗而合理的工銀為人民幣2,232.85元唔信,到底杜法官信一千平方米對的或者法院現場仗量886平方米對的?林志滔本人都不再反對呃佐人百分十幾租金,可?判決裁定普遍的過失及顯示偏護被告人已?現曬形,改正裁定是必然;

 

17.    判決書17裁定:

 

   『?廠房的水?是由一名?立承包人柯善?向東莞榮豐提供的。於199917日,由於原告人沒有繳交水?費用及拒絕分擔?廠房外的供水管按裝費人民幣680,柯善?便截斷了深圳恒昌工人宿舍的水?供應。雖然?糾?在黃廠長的調停下獲得解決,但原告人卻遷怒於被告人,他?多次?信向被告人挑?。於199928日,原告人以書面通知被告人他準備於春?過後按每平方米人民幣5.50元繳交租金,同時,他又表示將會為深圳恒昌另?廠房搬遷。』

 

?看杜淮峰暫委法官是如此混帳地巔倒了黑白混淆了真相:

 

a.  原告人證物32顯示的追收廠房外的供水管按裝費人民幣680元包括房租的是源豐公司,信?台頭卻是榮豐錶業有限公司,何來是與?立承包人柯善?相關,可?杜法官亂咁屈!

b.  原告人證物33a 顯示柯善?追收水?費是在99115日,而截斷了深圳恒昌工人宿舍的水?供應是在9919日起3天整是被告人林志滔直認不違的,可?杜法官信口雌雄!

c.  應由被告人林志滔在答復通知書列舉事列証?原告人是如何遷怒、挑?被告人!

 

18.     判決書22繼續裁定:   199962日至9日期間,原告人與柯善?又因原告人沒有繳付水?費用起?拗。原告人證物44原告人從來不欠水費,是被告人?庭承認的,但杜法官的裁決再三巔倒了黑白混淆了真相!

 

19.    判決書25裁定: 原告人稱他因在2000921日跌倒受傷而暫時辭去深圳恒昌董事長及法人代表之?而由居於新加坡的蔡?珠女士代替,他又?稱已於20001016日由?嫣通知東莞樟木頭法院。雖然他自稱受了傷,但他卻在法院附近監?杜法官的裁決是錯誤的,不是因為受了傷而是只有法人代表才能出庭;

 

20.    判決書32裁定?理、語法錯失不值得一駁:

 

『本席上述的裁定亦間接支援被告人沒有承諾於19985月交付?廠房供原告人租用的證供。若然被告人曾作出這承諾,而原告人亦因為履行?口頭租約而遙入?廠房,原告人必然可以作出妥善安排於19985月遷入?廠房,而不會如他在致特別行政區首長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信中所言,『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暫時棲身』。本席相信原告人因沙頭角廠房的租務訴訟敗訴而?急急遷離沙頭角而並非因被告人承諾於19985月交付?廠房。原告人只不過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造被告人違反承諾的證供。本席不信納他的證供。本席相信被告人只向原告人表示?加建工程預期於19986月至7月間才能峻工,而這只是一?預期而非一?承諾。』

 

          ?加底?,杜法官知道“原告人亦因為履行?口頭租約而遙入?廠房”必然是“被告人曾作出這承諾”無疑,但從原告人“『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暫時棲身』”的這一說法必然是被告人沒有作出承諾啦!否則就不會如此狼狽啦!

 

          到底杜法官可否可以如此推理? 很明顯的“狼狽”與否在於搬遷?模,人手是否足夠,包括天氣、路程等等因素,更主要是在於深圳法庭判決導至搬遷是否合理合法?原告人會否被屈,會否令原告人產生內心的?傷及悲哀與此相交相煎等等?難道被告人作出承諾就會使天氣晴朗?就會使距璃束短並派人協助搬遷? 難道又會使被深圳法庭屈判的心理恢復平改?如此狼狽”的誘因? 答案是否的,杜法官如此毫無??的推?,達嘻皮笑?式的歪理,?直狗屁不通!

 

          另一點,“被告人曾作出這承諾”又會否?現一半呢?杜法官對此“縱使承諾必然??”的定律不僅違反常理而居心不良,顯然嚴重缺乏作為一?法官應有的客觀性!

 

被告人不是依承諾按原告人意?的圖?完成間隔墻?原告人準時於519日準時開始搬遷? 原告人不也搬了16天嗎?這只能說是被告人作出的承諾只??了一半,?原告人準時於519日準時搬入是?現了,只是欠缺門窗一時?現不了而巳,被告人不也通過康先生向原告人言明?廠房約於19987月份才能落成,這是先前的承諾一時?現不了再多一次承諾,但?被告人以巧取豪奪的手段“鯨吞”原告人370萬資產後需要擺?司法追索時,是需要?造一系例的謊言,除了此文理不通狗屎都不如的推?外,杜法官在判決書12出面修補被告人謊言的漏洞 “被告人只是一?預期而非一?承諾”之‘預期’二字就是如此,不信?被告人在答復上訴通知書引證‘預期’之出?!

 

21.         原告人重申,福建南安?子廠和深圳恒昌均屬原告人或香港日昌全資?資擁有,人在東莞設立分公司末能注冊前只能說授權深圳恒昌及福建南安?子廠佔用?廠房,原告人亦說過,如果原告人包租之後再分租給深圳恒昌及福建南安?子廠亦未尚不可,在香港這?商業社會中,將以?人名譽租得的地方分租或者授權屬下公司是極之普遍的事,口頭協議是有放效的,又何?:“在他的索???書、信件或任何文件披露這指稱”但卻引起杜法官批擊原告人“,杜法官“可?他好取巧及狡辯之?”的裁定顯示如此的法官不能全面地看?題,不知道如此商業化?則是正常的,杜法官的質素以至修養已可嚴重質疑!也因此,杜法官要原告人申引租約有關連的文件”,根據香港法律第3232A公司成立為法團前?立的合約」就合約承擔?人法律?任的原則及口頭合約的有效牲令租約有關連的文件?成可有可無,由此可?,一?反應遲鈍或有居心不測法官的判決己令香港司法蒙羞!

 

22.    判決書35裁定亦是蠻橫無理,一??單的道理是?一?人受騙,到最後才發覺原來?騙子附屬一集團公司?員,那麽杜法官是否要知會差館,哪你都知佢係?公司的人啦,即然你識得上公司拉人,咁唧應?告他公司至係嗎? 判決書35裁定中原告人199919日致被告人及許書源的信証?原告人獲知?廠房業主屬誰,亦即是被告人林志滔都是以?人身份為口頭合約人,根據第3232A東莞設立分公司東莞設立分公司?人法律?任的原則,信箋是屬香港日昌署名人為深圳恒昌並不能改?原被告人雙方?人法律?任的原則,因此判決書35裁定毫無意義;

 

23.    判決書36裁定: 

 

原告人致「源豐集團公司林、許兄二位老?」的信不符。  雖然「源豐集團公司」並不存在,原告人?信的對象必然是香港源豐及其全資附屬的東莞榮豐。很明顯,這反映?時原告人已認同東莞榮豐或香港源豐是?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而他亦知悉東莞榮豐的管理架?。』

 

杜法官如此推?“原告人?信的對象必然是香港源豐及其全資附屬的東莞豐”暴露杜法官的裁定的立場接近?詞奪理,違反前述的第3232A東莞設立分公司東莞設立分公司?人法律?任的原則,必?推翻!

 

24.    判決書38裁定: 

 

同樣,於199968日,原告人以深圳恒昌名義致函「源豐錶業製品廠林志滔先生」。 信中稱『貴司唯一夠資格收取租金的月份是3月份這一?月』,並要求源豐公司持水?費收據到??田派出所換取水?費支票。這明確反映原告人?香港源豐為?廠房的業主而非被告人。 ?信的署名人是深圳恒昌。這亦反映原告人??租約的承租方為深圳恒昌而不是他本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

 

        ?與36的裁定相差不遠,?必?如此介定,林志滔是有權將他公司廠房以私人身份出租的,杜法官無法駁奪林志滔有如此權力便不能如此推理。

明顯的「源豐錶業製品廠」並非廠房業主,“貴司”意義不大,如果林志滔本身亦無任何清析的書面通知他無權將他公司廠房以私人身份出租的或表示將來與原告人將成立的東莞設立分公司?約應為某某公司,杜法官是無權如此為被告人推禦?任,更何況,原告人一早就向?惠南及被告人言明,若林志滔?人非全權業主原告人便不?租,而?惠南林志滔及亦表示他?人將承擔所有?任,因此,?判的地址選擇在林志滔沙田家中!

 致於為什麽原告人“持水?費收據到??田派出所換取水?費支票”到派出所收?費呢?那是因為林志滔:

 

1.    一會兒以源豐表業製品廠終止租約(原告人證物42)

2.    一會兒又以源豐表殼廠追收所為的93,089.-欠款(證物49)

3.    杜法官也不過?被告人發給的收據指明承租人是林哲民如此直接的證據;

4.    杜法官更深知福建的民盛?子廠使用;

5.    杜法官更深知林志滔從無交代過在199919日致被告人及許書源的信之前他代表“東莞榮豐”!

6.    由始至終,杜法官更深知從不?有“東莞榮豐”存在!

 

但判決書52杜法官去裁定“本席裁定?口頭租約的?約方為東莞榮豐與深圳恒昌”並冇具體的事?根據,是“靠屈” 靠?盜式一面之詞式的狡辯完成判決!杜法官也深知在被告人如此狡猾手段投入?共420萬設備投資的恒昌?子就這麽地完了?

 

25.    更加滑稽的是前一段1-6如此明顯不可辯駁的事?面前被告人不提不?卻專找些雞毛蒜皮要依靠想像力加上壞心眼式的引導連接作為裁定的藉口,如例判決書37裁定:

 

源豐專會放狗交「咬」恒昌』一句帶出兩?要點。 這亦反映原告人心知被告人並非?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

 

一句如此在信中轉述工人傳言就可以判定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是誰?是“源豐”, 怎麽不是原告人證物42的源豐表業製品廠或是證物49的源豐表殼廠?杜法官明屈原告人“心知”就可以成立就可以裁定?直令人作嘔!

 

26.         判決書39裁定更是如此:

 

  此外,全部投訴或求助信件均以深圳恒昌名義?發及蓋上深圳恒昌印章,而不是以原告人?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名義發出。』

   

        杜法官應?知道,因為深圳恒昌董事長林哲民本身才有?立的法人地位,在中國投訴或求助信件是唯一的選擇深圳恒昌深圳恒昌,在香港的投訴則以香港曰昌?業公司來得方便,?際上式為林哲民?人所有,杜法官在雞蛋中挑骨頭已成為笑?了!

 

27.    判決書40裁定也是如此: 

 

     19993月及4月份的租金也是以深圳恒昌在深圳發展銀行戶口的支票支

 付的。這明確顯示深圳恒昌為這份租約的承租方而非原告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

 

      這兩?支票都沒有?擡頭人,民盛?子帳戶末立自然以恒昌支付,或者杜法官應?這樣認為,如果杜法官肯??支票借給林哲民交租,或者林志滔要硬銀行本票或禮券,杜法官,銀行或者大耳隆不就成為承租方?而最直接的証據(法庭證物P41)?上交租人林哲民才是承租之真命天子,杜法官偏幫被告人再三在此證?;

 

28.    判決書44裁定:

 

基於上述的裁斷,本席裁定原告人與被告人並非?口頭租約的?約方。他?沒有合約關連。任何一方不可向另一方就違反?租約提出訴訟。所以原告人在本訴訟沒有申索資格就?口頭租約向被告人提出索?。

 

杜法官扔掉原告人的證據如此荒?地向方面推理後如此蠻橫的裁定莫?香港法律第3232A公司成立為法團前?立的合約」就合約承擔?人法律?任的原則的存在,杜法官蓄意偏幫被告人已?確立。

 

駁斥對柯善?毆打歐

打原告人的事件的裁定

 

29.        判決書47裁定:

 

被告人稱深圳恒昌是因欠付水?費及拒絕分擔按裝水管費用而遭柯善?截斷水?供應,而他並沒有授意柯善?毆打原告人。』

 

       杜法官如此的裁定違反事?根據,在上述反駁判決書17裁定中就己清楚列舉事例駁斥截斷水?供應與水?費及裝水管費無關,證?被告人林志滔撒謊,杜法官亦慣曬隨?信口雌雄亂咁屈!而授意柯善?毆打原告人亦正是林志滔本人:

 

a.     水?費是出租者林志滔的?任?圍,?立承包工人柯善?只是代理工人即屬下工人性質不?,其設備資產屬林志滔公司所有,並無?立注冊公司地位,其屬下工人?對水?費行為如此林志滔的?任?圍所產生的?任事故是不可推卸;

b.  原告人證物42即林志滔以源豐表業公司發出的搬遷通知書的水?費?目顯示出租者的權限!

c.  由於源豐表業公司的通知追收權,給予如此據名的水?費收據是理所?然的,拒絕給予如此據名收據昜如翻掌,然而林志滔卻拒絕給予收據無事生輝,林志滔唆使、授意、故意下的一種慣性行為,其罪?難逃!

 

30.    判決書48裁定:  雖然原告人?調柯善?是被告人僱用的?器技工,這指稱與他於199919日及199928日給被告人的信的內容不符

 

兩封信顯示原告人清楚知道柯善?是?廠房水?力供應的?立承包者而不是被告人的直屬僱員。….  原告人要付?費給柯善?而不是給被告人或東莞榮豐。 從此可?,原告人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提供他明知與事?及與他的理解不符的證供。他的證供全不可信。

他在199928日的信又說:

 

          「據我?的工人傳你?的?工?傅披露,老柯承包成本只34萬間,只是欺您?沒有能人管理而己!

 

?立承包者與香港人熟悉的“?件工”完全無?,柯善?不是“生?器具”即設備投資者又沒有?立的?營許可証,何來不是被告人屬下工人呢?如果被告人不能出示?立的?營許可証,那就足杜法官明顯地為被告人唆使其?立承包?工為其?然的出租者的水?供應?任擺?刑事及?濟損失?任,可以?杜法官為幫凶,杜法官將必?為此?上?任!

 

31.    判決書49通過48列舉的兩封信裁定是如此這麽?的:

 

     這兩封信顯示原告人清楚知道柯善?是?廠房水?力供應的?立承包者而    不是被告人的直屬僱員。柯善?是?立承包者已是東莞榮豐上下皆知的事?。原告人向柯善?直接要求裝??及?錶,他與柯善?商議從他的?錶中扣除東莞榮豐?爐渣所用的?。上述199919日信的末句更清楚地顯示按照原告人?時的理解,原告人要付?費給柯善?而不是給被告人或東莞榮豐。 從此可?,原告人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提供他明知與事?及與他的理解不符的證供。他的證供全不可信。

 

?加底?,再?法庭證物P36信的末句如下

 

另,您?要追收的廠房外水管安裝費680.00元,恕不能支付,那是廠房設施基建費,房東的?任,不?我分擔!”

 

如果不臭罵杜法官信口雌雄亂咁屈,這己?是很給面子了!而且杜法官?由此申延到後一句裁定原告人為求達目的,不惜提供他明知與事?及與他的理解不符的證供並由此定義原告人證供全不可信如此謊?絕?,如此裁定必?全數摧翻!

 

32.    對於判決書50裁定的深圳恒昌於199917日遭截斷水?供應是錯誤的,遭截斷水?供是在恒昌的?工及證人蔡宗進拿著林志滔的源豐公司的通知單(法庭證物P32)與林志滔的會?部理?後的大約2小時後;而法庭證物P36即上述199919日是在那封是在原告人?面質?林志滔的會?部並要求有什麽?議都好先供水?再講,柯善?也在現埸,我???,你都末抄表遭截斷水?供是何道理,柯善?口啞啞走咪,林志滔的會?說,你要?封信給我?老?,我幫你傳真啦,我真的作不了主!因此那封信就是如此情況下疾筆草書(被告人證物5,但?日期錯為8日應為9日星期六),?信的第19行如此?:“想不到是老何不懂道理或者你?下了逐客令,拉下?押(),工廠宣佈停工!”又大約1?小時之後,本人與林志滔通了??,多?原告人信中?尊稱他“志滔兄”,我要求他立即供水?再講,而這位志滔兄說等我明天星期天去東莞再?理,但令人失望的,包括工人生活用水都被停了整整3天,“志滔兄”老是撒謊,明明未有抄水?表,明明一?星期至有通知交水?費單,明明是杜法官將那一?星期至有通知交水?費單?為法庭證物P33,並有原告人?嫣及蔡宗進兩位證人出庭講述上述?過,包括林志滔亦不否認?過,在如此人證物證一並俱全的情況之下,又在此被香港高等法院杜淮峰暫委法官如此屈法:不管誰是誰非,這事的??與被告人或東莞榮豐無關連,因為柯善?是水?供應的?立承包者。”你講冤唔冤,冤唔冤啊?!

 

33.    杜淮峰暫委法官續繼在判決書50裁定:

 

         深圳恒昌於199917日遭截斷水?供應的原因是由於深圳恒昌欠柯善?水?費用及拒絕分擔廠外水管安裝費用。不管誰是誰非,這事的??與被告人或東莞榮豐無關連,因為柯善?是水?供應的?立承包者。後來,這次??在黃廠長的調停下,從?費單扣除500元人民幣為?爐渣所耗的?費而解決了。原告人付了?費,  由「源豐廠水?組」?發收據。?收據是一?普通用的收據,收據上沒有印上東莞榮豐或香港源豐的名稱。 這收據為原告人日後遭柯善?毆打種下伏?。 原告人的?述為這收據是源豐廠水?組所?發2所以柯善??質是被告人的僱員。但基於?體的證據,本席不接納這?述。』

      

34.    根據杜淮峰暫委法官以上的推理??,「源豐廠水?組」?發收據 證?與杜法官最後在判決書52裁定的?口頭租約的?約被告方為“東莞榮豐”完全無關,看看前段引述的判決書50加底?那一句子的裁定,杜淮峰暫委法官極力為被告人的犯罪証據東扯西拉!

 

35.    判決書51裁定: 

 

19996月中,原告人開始把?廠房內的機器搬出。?時原告人又欠柯善?水?費用。柯善?到廠房向原告人追?。原告人拒絕把水?費付予柯善?而堅持把水?費付給東莞榮豐,雙方?持不下。原告人把支票送到派出所並要求東莞榮豐派?員攜同東莞榮豐的正式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但黃廠長只同意如前一樣用普通沒有發據人名稱的收據?收深圳恒昌繳付水?費的支票,因為水?費是要轉付柯善?的。 但?嫣堅持東莞榮豐以?廠正武收據?收。雙方?持不下。原告人便於於199969日下午3時許把支票送到派出所並要求東莞榮豐派?員攜同東莞榮豐的正式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

 

36.    杜淮峰暫委法官在上述51裁定中用慣用“?時原告人又欠柯善?水?費用”並用上“又”字來說明原告人欠水?費是一“慣性犯人”,杜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沒有引述是如何拖欠水?費的,例如一?水?費單後,交水?費的期限是幾多天先至為拖欠,或者一天都唔拖得要即時按機過數否則就叫做“拖欠”,現列表加以說明:

 

 

水?費單日期

交付收據日期

超收

證物

延交

1.

抄表至981018

981018

抄表加1 x 20

超收20

P. 33b

0

2.

抄表至99115

99116

抄表加1 x 20

超收20

P. 33a

1

3.

抄表至99325

99325

抄表加2 x 20

超收40

P. 33b

0

4.

抄表至9962

9963

抄表加1 x 20

超收20

P.69

70

 

1

 

由於源豐拒絕為其屬下「源豐廠水?組」蓋印,現金轉成

支票交到?地派出所所以沒有收據!

 

      為什麽會超收2040度每度1元呢? 水?組說:“我林老?的數口好精,?錶有可能0.9度沒法子顯示所以要加120倍的?錶要x 20,你同學又咁老友,我唔咁抄會俾佢鬧,一來你同佢講”,冇錯的,水?錶係有一?累加的誤差,但只能在最後一次先主要加,但原告人始終都唔好意思講!

 

37.    但為什麽原告人的會?証人?嫣小姐一定要堅持源豐應為其屬下「源豐廠水?組」蓋?印呢? 由於是最後一次?費得做賬有根有據,杜法官不也在與?嫣小姐?口供時也說蓋?章又有何難?!? 要指出的是?嫣小姐要的是對應的終止租約的源豐公司而非杜法官扯咪去 東莞榮豐 度;另一點是林志滔在東莞將原告人的983月份及4月份的兩?支票故意不去過戶,並在東莞及香港包括福建的同鄉中揚言,他說你看林哲民的空頭支票,如果唔係他銀行冇錢,我怎唔去拿至得啊係咪?他仲說,林哲民唔止?租,水?費咁小錢都要?,仲成日被我的承包?工拉閘,最尾都要俾咪我的?工打! 同樣的在林志滔在其口供書中,在??時亦口花花地?34月份兩?支票係空頭支票!明明是P5556法庭証物係度證??時有錢在帳,林志滔的賊性及拐子佬就係咁,呃得你一時算一時,如此行到法庭仲要呃一?,所以如果唔拿翻?蓋印收據,林志滔好容昜也多佐另一?藉口四周圍唱?你睇,我都出佐?通知啦要佢交水?費啦,但系一慣係咁?賬之人,杜法官都係感判啦,晤信叫佢拿?收據出來睇有冇我地印仔? ?之,林志滔噈係種拿佐人地全副身家仲要唱衰人通街種人,但怎知同咪杜法官就孖生仔都冇咁似,如此缺德兼唔老?杜法官判決只是在判決書輕輕一提係過期支票,明明係佢地白?黑字?咪「源豐廠水?組」源豐公司蓋?印咁?單證?一你有收人水?費係咁嗎?林志滔要影衰林哲民,不如拿我杜法官篇判決書俾人睇就得囉,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判詞呵,一面之詞,沒人會認真咁查啦,你直情做多幾單世界再來找我都唔使怕!哪,偷偷地同你講,林哲民的上訴通知書千企千企唔好拿咪俾人睇!?住啊!

 

38.    杜法官判決書51裁定描得林哲民這?大?賬佬及要源豐公司在收據的重要性在前一段己駁斥,現進一步看看判決書51後半部如何裁定:

 

於下午530分左右, 柯善?又到廠房追?水?費用。原告人堅持不會付款子柯善?,並稱支票已交付派出所及重覆要求東莞榮豐派?員攜同 東莞榮豐 的正武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柯善?一怒之下便揮拳毆打原告人。原告人明知柯善?是供應水?的?立承包者,而水?費用是應付予柯善?的。原告人怎能堅持他人,即東莞榮豐,?發水?費收據? 黃廠長同意用普通收據?收及把水?費用轉交給柯善?已是一?可行的妥協 但仍遭原告人拒絕。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堅持東莞榮豐 派員攜同 東莞榮豐 的正武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這可算是無理取鬧及製造?端。以柯善?而言,他正目睹原告人把機器及設備搬走,原告人拒付款的態度必然令他起疑團及觸使他發怒。 很明顯,原告人遭柯善?毆打是一宗突發事件而不是被告人與柯善?預謀的行為。原告人遭柯善?毆打,甚至可說是咎由自取。 原告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致使柯善?歐打他:況且柯善?不是被告人的僱員,被告人亦無?為柯善?的行為?上任何?任。這毆打完全與被告人拉不上關係。所以原告人不可以就柯善?的侵權行為向被告人提出索?。』

 

39.    前段判決書51後半部仍然要原告人食“東莞榮豐”這只死?,?共用佐4?“東莞榮豐”,所的文件書信來往都顯示唔到原告人知道“東莞榮豐”係咩水! 杜法官在此就冇就為什麽源豐公司為水?組蓋印承認收到水?費有何不可說明什麽叫做妥協??直在此小題大作,到底是誰在無理取鬧及製造?端呢好明顯是杜法官己??不得?皮值錢了,杜法官不分是非也不知好歹,柯善?發怒什麽,錢不就在派出所嗎?源豐公司蓋印就到取,這是一??盜??式的無理取鬧及製造?端是林志滔連任何可牽?的理由都?不上的犯罰行為!柯善?是「源豐廠水?組」??人或承包人都好,源豐廠屬下機?不可以狡辯,所以杜法官如此裁決必?推翻!

 

40.    在法庭上原告人告知杜法官及被告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口頭租用合約係為原告人的恒昌深圳?子及福建南安?子廠在東莞設立營運公司,暫不提被告人林志滔在案前從未表露代表何公司的身份,根據香港法律第3232A公司成立為法團前?立的合約」:

(1) 凡任何合約看來是在公司未成立為法團時以?公司的名義或代?公司?立的

(a)  則除第(2)款另有?定及任何明?協議載有相反?定外,?合約?一如其意是代表?公司或作為?公司代理人的人所?立般具有效力,而?人據此?就合約承擔?人法律?任,同時亦據此有權?制執行?合約

(b)  則?公司可在成立為法團後追認?合約,追認?圍猶如?公司在?立合約時已?成立,以及猶如?合約是由未獲?公司授權的代理人代其?立一樣。

 (2) 凡任何合約憑藉本條而獲追認,則在?立合約時其意是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在?合約獲得追認後所?承擔的法律?任,不得大於假若?人是在?公司成立後未獲?公司授權而以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立合約的情況下所?承擔者。

        人証物2829申?在東莞設立分公司的政府文件証?如此,又被告人林志滔公司之多如恒星,正如判決書2「源豐錶業製品廠」、「源豐公司」、「源豐集團公司」、 「源豐錶殼廠」、「源豐」杜法官都搞不清楚如何?分,?有被告人給原告人的名片又是什麽“香港金方企業”等等令人眼花瞭亂,但?的來說,更何況被告人林志滔在案前從未表露代表何公司的身份因此,?人在東莞設立分公司末能注冊與被告人指定的某一公司依照3232A (2) 而獲追認,雙方均?承擔32A (1)a所述?人法律?任;正如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之多,打??炒股、炒金、炒外匯炒樓不知凡多,如果不表露身份者並獲得同意,?佐拗屬公司,贏佐唔?講歸自已,杜法官在判決書52裁定?口頭租約的?約方為東莞榮豐與深圳恒昌是絕對性的錯誤的;

判決書?避??中確的

被告人犯罪證據:

 

41.    被告人勒索證物49清單四?共 93,089.-元人民幣在本案是重點,四?中不是在杜法官面前自動撤回就是無權收取,這種無可辯駁的鐵証?成被告人違反海外犯罪條例侵吞資產的藉口,?原告人如下結案?詞:

 

40. 被告人非法勒索 93,089.-元人民幣(證物49)已被被告人自巳否決有二:

 

a.    被告人自動撤回其16,856.-元的磚費;

b.    被告人自動撤回8,175.-元的窗口費;

 

41.被告人非法勒索 93,089.-元(證物49)三. 合共2,520.-由如下事?證?無權:

 

a. 原告人指?被告人9919日停水?令工人流失;

b. 99318-26?佔宿舍令工人走曬的損失未講清楚未賠?租方損失,無權收2,520.-元宿舍費;

 

        被告人承認了此兩?違約的非法行為,在末作出賠?之前無權收取宿舍租金。

 

42. 被告人非法勒索 93,089.-元(證物49)最後一? .65538元租金:

 

a.    被告人堅持986月-995月的租金65,538.-元,被告人的唯一理據是98611日開始安裝三相?錶,有三相?是他証據一,証據二是被告人又?庭撒謊,我地6月己租佐3間房給?嫣做宿舍開工用,所以他以此堅持收986月份起的租金合理的;?法庭再核多次;

b.      根據19979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重新修?的廣東省?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法》辦法的第33: (證物79

 

              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收,?收合格的,發給合格通知。 未??收或?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接水及房屋産權確認手續。

 

甲、被告人的理據是失常的,是?盜??! 首先冇門窗,三相?只是臨時照明用?,離廠房的可用程度差距更大,收租是?詞奪理,所以986月-992月他無資格收取租金;

 

乙、廣東省城市??法 ?定沒有竣工証不得使用,?際亦無法使用,因此被告人欲收取的租金是勒索行為;東莞法院更不得違?批淮法律不充許投入使用的房產可以收取合理租金;

 

丙、993-4月原告人按承諾及時交了租金,被告人拿住2?支票不去入帳,反而說原告開的空頭支票,杜法官要求被告人必?出示銀行退票根據,佢冇。兩?支票目前仍然有效。

 

丁、被告人995月份也冇資格收取租金,被告人必?賠?搬遷損失!

 

戊、因此,被告人阻止搬廠的理據完全喪失,東莞法院的判決及拍賣是被告人的過失造成,被告人必?承擔全部?任。

 

42.    由上段可?,杜法官對如此鐵証如山的犯罪事?卻只字不提並橫豎都要偏信被告人絕是幫凶!

 

43.  原告人嚴重指控被告人勒索不成,扣壓資產,首先利用東莞法院查封程式先行吃掉部份資產,被告人並口啞啞地在庭上默認的事?,已無法抵奈,但判決書也只字不提承認了原告人指控:

 

46.                被告人在作供時承認8?相片(8?相片是二樓廠房鐵門被撬開以後所拍下的),但是被告人無法回答相片中其餘資產的去向;例如:沙發、辦公桌、辦公椅、??、工具桌、馬達、??機、石英?機芯、成品?等等可?的及已打包好的?子零件及元器件的去向,原告人質疑被告人?佔有原告人大量資產,被告人境外犯罪;原告人並質疑被告人是有??的在謀?。

47.                被告提供東莞法院的拍賣清單?入被告人的證物30, 證物30.顯示出被拍賣的設備(除一樓的肆台啤機外),均不在東莞法院的查封登?清單內(原告人證物16.的扣壓清單證?),因此無權拍賣!被告人借東莞法院的拍賣之便侵吞鐵證如山。

 

   扣除了東莞法院的拍賣清單外被告人尚侵吞了HKD $3,104,464.86  & 人民幣  78,025.53 資產(?原告人證物82

 

44.  被告人口啞啞判決書只字不提,顯然默認了原告人對東莞法庭使用假、空大?判決並 藐? 政府法?的指控(?原告人的結案?詞51-56),這裏不在重述,;

 

45.    判決書5.原告人以他本人?營香港日昌的名義向被告人提出索?。第一?索?的訴因是被告人違反租約。原告人首先要證明他與被告人有合約關連,才可以確立訴因。杜法官如此介定是正確;

 

46.  但判決書32-44判決書的裁定原告人與被告人並非?口頭租約的?約方是一?徹頭徹尾的不??任的裁定上訴理由第20-28段己對批駁; 原告人全資附屬的深圳恒昌或福建民盛?子在東莞未能注冊為公司之前,並不俱備合約人之地位,相反的根據香港法律第3232A公司成立為法團前?立的合約」就合約承擔?人法律?任的原則!

 

47.    其?杜法官在判決書早已查明並指出在判決書45: 「原告人並不?議留在東莞榮豐?廠房的機器及設備屬於深圳恒昌。他所提供的?資報告書、?証投入設備清單及發票等證明香港日昌把約4,200,000元機器及設備投入深圳恒昌。部份的機器及設備如柴油發?機也是原告人?營香港日昌所?買的。但全部機器及設備均被投入為深圳恒昌的資產。被告人對此亦沒有?議。原告人的?據為深圳恒昌是香港日昌的全資附屬公司,深圳恒昌的損失理應是他的損失,所以他有權捍衛深圳恒昌的資產。」

 

48.  杜法官好??地在判決45解?:深圳恒昌是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它是一??立企業法人。深圳恒昌有?立於其母公司香港日昌或原告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擁有?產權及為它擁有?產的訴訟權。雖然原告人是深圳恒昌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長及有?任維護深圳恒昌所擁有?產的利益,但他卻沒有權力以他?人的身份為深圳恒昌的損失進行訴訟從而獲賠?。杜法官對了一半,假如深圳恒昌在東莞成立了分公司,並由東莞成立了分公司與被告人或其指定的公司?定租約後,亦只有?約公司才俱備?產的訴訟權;但在原被告人雙方之口頭合約未能過渡到雙方公司行為時,也就是說受損失的深圳恒昌的公司或其中的股東只能追究原告人?任正如香港法律第3232A介定的?人?任一樣清楚,因此原告人的索?地位是無可厚非的,也因此,判決書45的裁定是?要推翻!

 

49.  另外,在原告人的結案?詞31列舉的事?斷定被告人代表是?人的出租行?:

 

31. 被告人在其餘的所有法律文伴上,以及在宣誓作証被盤向時,亦末能向法庭講述何時,何地 曾如何 向原告人表示他代表香港源豐表業製品廠投資所屬的東莞公司;

 

32. 被告人的證人許書源在法庭上證?了原告人在9919日的信是真?無詐的 (書?稿被告人証物5,文字稿為原告人的證物36), 也就在那天之前(租約已在執行中),原告人根本不知道業主是榮豐公司,法庭已?清楚這是一?重要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33. 被告人証物24許書源口供書11也從傍向法庭証?,表白原告人在19997月向他求証,因為林志滔在1999628日答辯後,原告人才向被告人的證人許書源求証,而他才正式告知原告人東莞廠房的業主身份,因?被告人從來沒有表露代表榮豐公司出租

 

34. 被告人認同以及並無質疑過原告人證物59的備忘?,並在他的結案?詞5引述原告人19981227(應為30日原告人證物31)所講,租約涉及只局限在你我之?人狀態的表述,被告人認同了租約之?人關係

 

35.被告人同意的原告人證物41是被告人吩咐屬下代他給予原告人?人間租金收據,被告人的東莞公司從來就拒絕為?多的水?費、宿舍、廠房租金出俱公司收據,更在原告人被迫搬遷的最後一期水?費結筸拒絕蓋章承認顯示出租者的地位並毆打原告人!

 

36.原告人證物31為被告人認同,沒有表露身份的口頭合約者不可隨意泛指代表他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開口抄股抄外匯,難道可以說?了便代表公司,贏了代表自已;另一點今天要補充的是,原告人早就向被告人申明,如果廠房不是他?人所有就唔租,免得又麻煩,?惠南 亦告知廠房是他自己所建,立租的地址又是被告人家中,所以原告人對被告人為業主身份深信不疑;

 

 

50.    原告人的結案?詞31-36的證據及?述出租者是被告人林志滔本人,業主身份並不等於一定是出租者,這是一?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二, 被告人沒有表露身份的口頭合約是林志滔本身具有不可推禦的法律則任,判決書2.所稱「源豐錶業製品廠」、「源豐公司」、「源豐集團公司」、 「源豐錶殼廠」「源豐」等名稱無一與被判決書裁定口頭合約的另一方為「東莞榮豐錶業有限公司」有關,所作裁定必定要推翻,林志滔為被告人的身份並無可疑之?。

 

51.    判決書24指出原告人在香港修定索???書,索?遭被告人扣押深圳恒昌的機器及設備合共港幣3,702,973.50元。判決書45顯示認真核對:

 

 「他提供的?資報告書、?証投入設備清單及發票等證明香港日昌把約4,200,000元機器及設備投入深圳恒昌。部份的機器及設備如柴油發?機也是原告人?營香港日昌所?買的。但全部機器及設備均被投入為深圳恒昌的資產。被告人對此亦沒有?議。」

     

             也就說???的結果,原告人此?的索?正確無誤!  並且扣除了東莞法院的拍賣清單外被告人尚侵吞了HKD $3,104,464.86  & 人民幣¥78,025.53 資產(?原告人證物82

 

結?

 

52.    被告人刻意隱瞞身份,引誘原告人租用。 証據顯示被告人林志滔並非特意為原告人加建一層租用,?原告人以沙頭角廠房積金降至3年租期每平方7元左右租金水平及原告人的恒昌?子原租用廠房糾?敗訴需要搬遷要求終止租用合約,被告人不允許毀約,立即按原告人圖?築間租用廠房用地,準時地?原告人的恒昌?子在原租用廠房糾?敗訴限期前的98519日至63日搬入,?原告人依約搬遷後,只剩下的門窗之工程量不多,被告人再次的租用承諾以康先生言明?廠房最遲將於19987月份落成為限,但為什麽被告人林志滔不履約呢?是因為被告人林志滔窺?原告人數佰萬設備資產是他屬下工廠所沒有的! 原告人從不拖欠水?費,但被告人林志滔不斷蓄意借水?費挑起事端,包括停水停?威迫原告人支付廠房外水管安裝費如此基建成本,?佔工人宿舍,趕跑工人最後亦借此口打傷了被告,被告人林志滔更違約的是故意拖延交付使用直到98年春?後,?原告人開始支付3-4月份租金後,被告人林志滔仍不能提供租用地的“建築俊工証”及合法的廠房面積文件,不能?原告人俱備注冊公司合法開工又誇大廠房面積,被告人林志滔又在98423日違約單方面撕毀口頭合約,?原告人全面搬廠之時,被告人林志滔捏造了?要原告人支付93,089.-元付款清單,原告人拒絕支付如此非法的勒索,被告人林志滔扣壓了原告人港幣3,702,973.50元設備資產,進而疏通?地法院單方面判決原告人必?支付93,089.-元付款清單,被告人林志滔進而疏通?地法院查封拍賣5部價值80多萬的塑膠機,扣除了東莞法院的拍賣清單外被告人?侵吞了HKD $3,104,464.86  & 人民幣¥78,025.53 資產,在?地法院查封拍賣前,被告人林志滔私自轉移侵吞大批資產被原告人的証人証據証?,也被杜法官判決書肯定,在大量的証人証據面前,被告人林志滔?面向香港法庭承認及撤回柬莞法院單方面判決原告人必?支付93,089.-元付款清單其中2?,餘兩?也不被香港法庭承認合理合法,被告人林志滔也口啞啞其餘兩?的合法性勒索性,沒有《建築工程竣工?收証書》不得使用是廣東省政府行政法?的?制性?定,廠房不能使用由訴訟雙方及雙方證人口供書,證人?庭的口供證?,鐵證如山!  因此, 東莞法官認為有權自19986月份起收取廠房租金的合同被?定無效! 東莞判決書也因此無效! 因此柬莞法院單方面判決及查封拍賣是錯誤的己無?再諸多說明,被告人林志滔承擔在東莞法院的司法行為引起原告人損失也?理成章!

 

53.    被告人林志滔違約及林志滔隱瞞了事?,違反了香港法律第335保障投資者條例1(b)失??述(原告人證物87),導致租約的定立,被告人林志滔必?承擔?人法律?任。

 

54.    廠房使用權早就是有價商品的一種,以租金交換使用權,雙方此口頭合約合符香港法律的26章?品售賣條例第25條?定,使用權是一種附屬於土地特定?品(specific goods)被告人在交付廠房使用時?不對版,違反合約中廠房於19985月交付使用違反2632條的?定,因此原告人有權根據2652條(2)向被告人索取違約的損失,而這?損失顯示在賠?要求的a-e, g-h

 

55.    被告人在作供時向杜溎峰暫委法官親口承認,他本可以2天之內完成20幾?門窗,被告已?向法庭不違言承認他是故意違約的!被告人公然違法挑戰香港法律335章第3條(2)、(b)、(i),作出承諾的人無意履行的,這就是被告人達至侵吞數百萬資産手段的開始。(?管?法律2002年廢除,法庭仍必?根據時效依法裁決。)

 

56.       被告人進一步違約是捏造原告人“長期”不交水?費、工人宿舍租金的事?,違約斷水斷?,?趕工人出宿舍證據確?,這是密謀侵吞資産的第二步!被告人觸犯香港法律21章第7條誹謗條例,原告人賠?要求f的榮譽損失!

 

57.    被告人一方面捏造原告人不交?費的事?,另一方面又拒絕出具?費收據的荒?“理由”,目的是要指使屬下?工毆打原告人,企圖謀殺,從原告人的證人口供承認這樣的事?,原告人的證物70.庭上作供及補充口供書證?了兇手被告人證人柯善?的恐?:“如果警察?不來,我?要打”。被告人林志滔顯露了在幕後密謀謀殺原告人其目的?的是侵吞原告人數百萬資産!原告人要求賠?f的榮譽損失是不可拒絕的! 被告人挑戰香港法律221章第19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人證物證俱在, 原告人的證物48報案於June.11, 1999,法庭應作出公訴的指引!

 

58.    被告人林志滔侵吞資産的直接證由他的證物30證?, 被告人林志滔 成機 侵吞所有東莞法院查封單(原告証物16-17) 除外的資産仍達HKD $3,104,464.86另人民幣¥78,,025.5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濟合同法(修正)1982第四章  違反?濟合同的?任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 ,  根據香港法律(原告証物87)21章第7條,23章第13A, 香港法律26章第53, 284章第3, 被告人林志滔必??向東莞法院的申?承付全部賠??任!

 

59.    被告人一直在隱瞞非人業主身份,被告人憑借同鄉同校騙取原告人信任,被告人有?謀違約已不容狡辯,東莞的判決已?很清楚,是違法及不道德的判決,扣壓判決拍賣原告人資產租約糾?的焦點在於沒有門窗廠房?際不可用, 政府嚴令未??收或?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否合理收租或被告人違約,交付使用的廠房?不對版,中國的俊工証等如香港的入夥?, 中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一)有明確?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這國家標準就是廠房?收俊工証! 沒有門窗廠房決非行業標準!

 

但被告人為求侵吞原告人數百萬資產,手段凶?狡詐,恥為港人! 被告人在本案7天的??中向法庭??顯露欺瞞成性,被告人的證人證詞不可信為杜法官目睹耳?, 而原告人及證人證詞也為被告人承認, 杜法官決無疑慮之?! 被告人憑借在東莞市公、檢、法腐敗的勢力謀奪數佰萬資產做世界 已?罪?難逃證據確?

 

被告人可恥的行為令人發直,因此原告人傳票要求索?申?書中的g.對生意的長遠影?,要求法庭不可輕判,法庭按扣壓投資賠??額的48%按每年遞增這是法庭慣例。

       

日期: 2004 11 19

                                 

                                   林哲民?營之日昌?業公司

                                          (上訴人)

 

 

本通知書由  林哲民?營之日昌?業公司              申領

(地址)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永興工業大13字樓C-4

(??)  Tel : 2344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