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原本案件??:1999年第9585?)
原告人
林哲民?營之日昌?業公司
對
被告人
林志滔
上訴通知書
現通知,【依據
法官於
年 月 日給予的許可】上述上訴人?於可親自出席聆?時即向上訴法庭提出動議。
有關上訴源自 杜淮峰
暫委法官於 2004年 10 月 29日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其內容如下:
杜淮峰暫委法官?造本案判決的基礎:
證人的可信性評估
判決書6. 「 …觀其舉止神態,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不盡不?。從上文所述的各?議點分析可?,原告人為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他的證供與他?時所?的文件不符。本席認為他不是一名誠?及可信的證人。」這明顯的是以唯心?在主導判訣!唯心地觀其舉止神態正是偏幫、袒護的代名詞!
判決書8. 「另一證人?嫣是深圳恒昌的會?員及秘書。…她傾向偏幫原告人及助長原告人與被告人有關水?費收據的?拗。她亦誇大了部份的證供。例如,她說深圳恒昌裝了十隻鐵窗而費用為人民幣9,000元,但東莞市人民法院裁定深圳恒昌只裝了八隻鐵窗而合理的工銀為人民幣2,232.85元。除此之外,她的證供與蔡宗進的大至相同,亦屬可信。」
源豐公司通知追收水?費又不為屬下水?組蓋章認收才是意欲蓄意引起?拗,蓋章收據是居於商業會?原則之需安,杜法官對會?員堅持公正的會?原則的指?是反社會反動、黑幫式並是非常的惡心之判!杜法官不得支援非法?營水?,欲加之罪何渙無詞呢!
判決書9. …被告人舉證時的態度較原告人認真及爽朗。他的證供亦內在可信。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證供。判決書並無法就被告人林志滔一系列不誠信的事?反駁,可?是默認了這種指控,反而信納被告人的證供令偏幫、袒護被告人更加露骨於世!
案情
杜法官對本案事?的裁定:
判決書12裁定: 「…基於多年交情,被告人承諾加建廠房出租子原告人的深圳恒昌以解?前之急。 被告人表示加建工程預期於1998年7月份峻工,」杜法官如此裁定違反事?基礎,1998年7月份峻工是原告人所容忍是的最後其限,判決書從未有顯示“預期”出之何?,林志滔亦都唔識如此狡辯!杜法官代被告“答辯”再謊?裁定是必?推翻的!
判決書13裁定: …由於深圳恒昌的租務訴訟敗訴,原告人又要求被告人?速完成加建工程,並要求被告人按他的需要在廠房內築間?。?時廠房的三樓尚未落成。 被告人答應了原告人的要求,但表明原告人?付築間?的費用是裁定只是一面之詞,被告人也己?自動表明“?付築間?的費用”是錯誤的,杜法官如此可笑的裁定必?推翻!
判決書14裁定: 於1998年5月19日下午,原告人沒有事先知會被告人便自行將深圳恒昌及其在福建南安?子廠的機器搬進?廠房…是杜法官最野蠻的裁定必?推翻!
判決書15裁定: …被告人建議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5.50元人民幣及以一千平方米面積?算,即每月租金為人民幣5,500元。…是必?以?際仗量為準杜不能靠呃,反觀判決書8對十隻鐵窗在惡劣環境之下的而費用為人民幣9,000元,這是外來企業成本遠高於國營企業評基礎的2,232.85元是合理的,在惡劣環境之下管理上有鞭莫及的感覺,法官截然兩種不同的態度卻如此裁定為違公正!
判決書17裁定: 法庭証物33證?並非原告人水?費?題而是被告人勒索原告人不?付的廠房外水管安裝費人民幣680元,柯善?便截斷了深圳恒昌工人宿舍的水?供應是林志滔指?,杜法官裁定原告人多次?信向被告人挑?講法有重大失誤必?推翻!
判決書22裁定: 於1999年6月2日至9日期間,原告人與柯善?又因原告人沒有繳付水?費用起?拗。…證據如此之多?要屈原告人沒有繳付水?費是被告人挑起的?謀,如此裁定必?推翻!
判決書25裁定: 原告人稱他因在2000年9月21日跌倒受傷而暫時辭去深圳恒昌董事長及法人代表之?而由居於新加坡的蔡?珠女士代替,他又?稱已於2000年10月16日由?嫣通知東莞樟木頭法院。雖然他自稱受了傷,但他卻在法院附近監?。原告人已非法人代表上不了法庭並非在法院附近監?杜法官如此講法有重大失誤;
深圳恒昌從沙頭角遷往?廠房的原目
判決書29裁定: 『與沙頭角勞動局東?的瓜葛正難分難解』本來如此,原告人從不隱瞞無?隱瞞,對何來什麽這正支援被告人的指稱,杜法官如此講法有重大失誤;
判決3裁定: 本席對他信中的指稱謂在廣東省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為申訴得直,詞義不同,『狼狽地逃離深圳』有更多成因,杜法官不得斷章取義,因此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的裁定必?推翻!
被告人承諾加建廠房的峻工日期
判決書32裁定: …若然被告人曾作出這承諾…必然可以作出妥善安排於1998年5月遷入?廠房,而不會如他…信中所言『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暫時棲身』。 …原告人只不過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造被告人違反承諾的證供。本席不信納他的證供。本席相信…1998年6月至7月間才能峻工….只是一?預期而非一?承諾。
杜法官由此文理不通的推?俱小學中文水平者都會啼笑皆非!裁定必?作廢!
判決書34裁定: 原告人在誓章中稱他私人是承租方,他租得?廠房後,他授權深圳恒昌佔用?廠房。但在作供時,他說他把?廠房轉租予深圳恒昌。 但他卻從沒有在他的索???書、信件或任何文件披露這指稱。 他更沒有提供任何以他本人名義或香港日昌名義把?廠房分租予深圳恒昌的租約或與租約有關連的文件。 這可?他好取巧及狡辯之?。
判決書35裁定: 原告人的指稱與他1999年1月9日致被告人及許書源的信亦不符。…台頭人為 『志滔兄,許老?』…很明顯,這封信是給予原(被)告人及許書源作為?廠房業主的香港源豐或東莞榮豐的董事而不是給予被告人。這亦否定原告人?被告人為?廠房業主及出租方的指稱。此外,雖然?信箋是屬香港日昌,但?信的署名人為深圳恒昌。這亦否定原告人為?口頭租約的承租方的指稱。
判決書36裁定: 原告人…致「源豐集團公司林、許兄二位老?」的信不符。… 雖然「源豐集團公司」並不存在,原告人?信的對象必然是香港源豐及其全資附屬的東莞榮豐。 很明顯,…這反映?時原告人已認同東莞榮豐或香港源豐是?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而他亦知悉東莞榮豐的管理架?。
判決書37裁定: 『源豐專會放狗交「咬」恒昌』一句帶出兩?要點。 …這亦反映原告人心知被告人並非?廠房的業主及出租方。
判決書38裁定: 同樣,於1999年6月8日,原告人以深圳恒昌名義致函 「源豐錶業製品廠林志滔先生」。 信中稱『貴司唯一夠資格收取租金的月份是3月份這一?月』,並要求源豐公司持水?費收據到??田派出所換取水?費支票。 這明確反映原告人?香港源豐為?廠房的業主而非被告人。 ?信的署名人是深圳恒昌。這亦反映原告人??租約的承租方為深圳恒昌而不是他本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
判決書39裁定: 此外,全部…投訴或求助信件均以深圳恒昌名義?發及蓋上深圳恒昌印章,而不是以原告人?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名義發出。
判決書40裁定: 1999年3月及4月份的租金也是以深圳恒昌在深圳發展銀行戶口的支票支付的。這明確顯示深圳恒昌為這份租約的承租方而非原告人或他所?營的香港日昌。
判決書44裁定: 基於上述的裁斷,本席裁定原告人與被告人並非?口頭租約的?約方。他?沒有合約關連。任何一方不可向另一方就違反?租約提出訴訟。所以原告人在本訴訟沒有申索資格就?口頭租約向被告人提出索?。
原告人因東莞榮豐或被告人違反租約或侵權行為所蒙受的損失
判決書44裁定: …雖然原告人是深圳恒昌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長及有?任維護深圳恒昌所擁有?產的利益,但他卻沒有權力以他?人的身份為深圳恒昌的損失進行訴訟從而獲賠?。……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的?點不合符法理依據。若深圳恒昌因任何人在東莞的違約或侵權的行為受損,它可以在東莞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若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就?違約或侵權行為有司法管?權,它亦可以在香港提出興訟。但它的母公司或股份持有人則沒有訴因及訴訟資格為?違約或侵權行為提出訴訟。所以縱使深圳恒昌因被告人違約或侵權行為受損,原告人亦沒有?對被告人的訴因及訴訟資格。
柯善?毆打歐打原告人的事件
判決書47裁定: ……被告人稱深圳恒昌是因欠付水?費及拒絕分擔按裝水管費用而遭柯善?截斷水?供應,而他並沒有授意柯善?毆打原告人。
判決書48-49裁定: 雖然原告人?調柯善?是被告人僱用的?器技工,這指稱與他於1999年1月9日及1999年2月8日給被告人的信的內容不符…
兩封信顯示原告人清楚知道柯善?是?廠房水?力供應的?立承包者而不是被告人的直屬僱員。…. 原告人要付?費給柯善?而不是給被告人或東莞榮豐。 從此可?,原告人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提供他明知與事?及與他的理解不符的證供。他的證供全不可信。
判決書50裁定: 深圳恒昌於1999年1月7日遭截斷水?供應的原因是由於深圳恒昌欠柯善?水?費用及拒絕分擔廠外水管安裝費用。不管誰是誰非,這事的??與被告人或東莞榮豐無關連,因為柯善?是水?供應的?立承包者。後來,這次??在黃廠長的調停下,從?費單扣除500元人民幣為?爐渣所耗的?費而解決了。原告人付了?費, 由「源豐廠水?組」?發收據。 ?收據是一?普通用的收據,收據上沒有印上東莞榮豐或香港源豐的名稱。 這收據為原告人日後遭柯善?毆打種下伏?。 原告人的?述為這收據是源豐廠水?組所?發2所以柯善??質是被告人的僱員。但基於?體的證據,本席不接納這?述。
判決書51裁定: 於1999年6月中,原告人開始把?廠房內的機器搬出。?時原告人又欠柯善?水?費用。柯善?到廠房向原告人追?。原告人拒絕把水?費付予柯善?而堅持把水?費付給東莞榮豐,…雙方?持不下。原告人…把支票送到派出所並要求東莞榮豐派?員攜同東莞榮豐的正式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 …柯善?一怒之下便揮拳毆打原告人。…原告人堅持東莞榮豐派員攜同東莞榮豐的正武收據到派出所換取支票,這可算是無理取鬧及製造?端。以柯善?而言,他正目睹原告人把機器及設備搬走,原告人拒付款的態度必然令他起疑團及觸使他發怒。 很明顯,原告人遭柯善?毆打是一宗突發事件而不是被告人與柯善?預謀的行為。原告人遭柯善?毆打,甚至可說是咎由自取。 原告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致使柯善?歐打他:況且柯善?不是被告人的僱員,被告人亦無?為柯善?的行為?上任何?任。這毆打完全與被告人拉不上關係。所以原告人不可以就柯善?的侵權行為向被告人提出索?。
判決書52.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定?口頭租約的?約方為東莞榮豐與深圳恒昌;東莞榮豐為?廠房的業主及?口頭租約的出租方而深圳恒昌為承租方。原告人與被告人並非?口頭租約的?約方。」
現申?作出可撤銷前述判決/命令的命令,並申?作出命令如下:
1. “觀其舉止神態,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不盡不?。”這種唯心?的人身功擊不應出現法治社會法官的判詞中,應立撤銷;
2. 原告人的“申訴得直”是確?的,被判決書蓄意誤解為是“上訴得直”是判決的失誤,由此引致左右判決心態的惡劣化應改正;
3. 『狼狽地逃離深圳』只是原告人?人由各種繁雜因素包括被受沙頭角法庭不公正判決等等促成的感覺,沒有人有資格去否定他這種感覺的產生,判決書在神化假若有被告人的承諾可以解泱這種狼狽感覺-轉?為勝訴後喜慶的搬遷,如此推理是錯誤的,在香港這?商業社會中,公司董事將以?人名譽租得的地方分租或者授權屬下公司是極之普遍的事,並如此判定原告人為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證據不足令人哭笑不得,更由此可以反証被告人誠?可告更是謊?絕?,除此之外,判決書無法列舉其餘事例可以証明原告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的,判決明顯缺失公正原則,又無從判決書中瞭解到原告人有什麽“證供與他?時所?的文件不符”正如判決書6所說,因此判決書認為原告人不是一名誠?及可信的證人的裁定必?推翻!
4. 杜淮峰暫委法官不能駁斥原告人指控(?下列的上訴理由10)
及有重大確?證據支援下(上訴理由41
)指控被告人林志滔違反承諾違反道德持?淩弱,違反境外犯罪條例掠奪原告人資產,判決書卻充耳不?只字不題,反而偏信有如此惡劣行為的被告人,判決書所有的判決觀點必?全數推翻。
5. 柯善?無營業執照,並不擁有資產,而只是出賣其管理及專長位居「源豐廠水?組」??人或承包人都好,被告人源豐廠不為屬下機??署營業收款收據違反商業原則!
法院裁決不可支援非法營運行為,柯善?代表被告人租約中水?供用,杜法官裁決柯善?水?收費行為與被告人無關必?推翻,被告人承付因水?收費行傷害原告人的賠?索取是合理合法!
6. 原被告人雙方如不俱有代表任一方的真憑?據,口頭合約?事人為此承??人法律?任是重要的以人為本的法律基礎,香港法律第32章32A介定的?人?任一樣清楚,因此原告人的索?地位是無可厚非的,被告人?人承擔口頭合約?事人違約?任不可推禦;
7. 由於被告人並無反對原告人各?索賠清單的真?性,判決書也確認查明為原告人日昌?業公司投資損失,被告人違約是証據確?的,因此,現判決被告人必?支付原告人修正的索賠清單!
現又申?作出命令:被告人就本上訴?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由法院評定。
現又通知,本上訴的理由為:
杜法官冤屈原告人的誠信
1. 杜淮峰暫委法官在判決書6以“觀其舉止神態”就認為原告人的證供不盡不?首先這就是一種違背司法公正、??原則唯心?的非法官行為! 杜淮峰暫委法官到底有何事?根據可以對原告人判定為人根根?較、好取巧、誇大及狡辯? 以及他的證供與他?時所?的文件又是如何不符才會引至杜法官如此下筆原告人不是一名誠?及可信的證人?
2. 杜法官首先在判決書29裁定小題大作:
『但根據原告人1998年12月30日?給?惠南的信,他說於一年前,原告人「與沙頭角勞動局東?的瓜葛正難分難解」。這正支援被告人的指稱,原告人因位於沙角頭的廠房與業主發生租務糾?而與他洽商租約。』
3. 原告人從不隱瞞更無?隱瞞搬廠的原因正是如此,被告人又在何?指稱呢? 杜法官判決書中並無交代!明顯的,使用“被告人的指稱”?在是小題大作不知所謂! 但?如此一指稱,緊跟就是無限上綱無限伸引到原告人不可信,進而就是被告人可信,進而是原告人遭柯善?毆打,甚至可說是咎由自取,進而連被告人都承認的違法證據事?證據都免?了,因此,被告人誘騙境外投資420萬代代平安;這是杜法官判意之?序,由於在其刻意、惡意露骨偏幫心態的?使下,也由於原告人的作訟行為中挑出任何破綻而出此下策,杜法官拖延判決超過8?月可能是高院??,因此被逼亂咁來!
4. 杜法官判決書30引述原告人申訴得直(加底?):
原告人於1999年12月25日致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求助的信中亦提及到他與業主的訴訟被深圳市中?人民法院判敗訴而被迫 『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 『暫時棲身』。他在信中說:
『雖然我?隨後向廣東高院的申訴得直,高院否決了中院的判令, 駁回重?,至今年餘有多,深市中院仍拒絕重?! 基於環景的惡劣,98年5月下旬,恒昌?子唯有狼狽地逃離深圳,將所有的生產設備遙至東莞黃江?(福建同鄉校友林志滔先生)的工業樓暫時棲身;… 』
5. 但杜法官在判決書31冤狂為“上訴得直”:
『本席對他信中的指稱謂在廣東省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獲重?但被深圳市中?人民法院所拒絕感到差?。其?從政制事務局局長致廣東省高?人民法院?監庭2000年1月12日的信可?,
原告人的所謂「上訴得直」的指稱其?是指廣東省高?人民法院致函深圳市中?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研究?理林先生的申訴』而已,並不是原告人上訴得直。
這點並不重要,只是本席的觀察而已。重要的是他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信中,他明確地表示他『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棲身。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遙往??田的念頭,但最終他的希望成為泡影而?
『狼狽地逃離深圳』。 ?信的日期為1999年12月25日。他在信中稱「上訴得直」已一年多。這與他在1998年4月間打消遷廠的念頭在時間上完全合。此外,於2000年1月6日,原告人致函政制事務局局長時亦重覆他逃離深圳是因為深圳市中?人民法院的胡亂判決。因此,本席信納被告人有關這方面的證供而拒納原告人的證供。這亦顯示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
加底?是杜法官評擊原告人?稱在廣東省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是假的,?共用了三?“上訴得直”鞭打原告人!杜法官?春風得意地顯示他的“洞察力”,他說:“只是本席的觀察而已。”
現如此與前述的判決書30引述不就真相大白了嗎?
可?杜法官是不理解『申訴得直』是有別“上訴得直”! 如果是上訴得直必?有判令,申訴得直則正如杜法官所說的『研究?理林先生的申訴』,含意是你要重?,否則就要駁斥申訴,這與深圳中院是否?理無關,廣東高院並立下的專案檔即民群第2172?,可?判決書有意造就混淆??的錯誤效果並以此判定“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所以這一法律觀點對整案關系重大,必?推翻!
6. 杜法官在判決書31冤狂原告人自稱“上訴得直”已不直得一?了,但卻進一步冤狂原告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信中信中:“…『狼狽地逃離深圳』到被告人的廠房棲身。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遙往??田的念頭,但最終他的希望成為泡影而?『狼狽地逃離深圳』。”
原告人的恒昌?子被沙頭角法庭於98年3月29日判令必?於生效的30天之內搬離即98年6月4日,否則必?支付雙倍租金即每平方米40元人民幣,事?原告人?共搬了幾拾??由98年5月19日起至6月3日整整16天才搬完,而被告人本承諾加建一層可於4-5月份完工出租的廠房尚無門窗連建築棚架都沒拆,『狼狽地逃離深圳』是否誇大其詞?又有誰有資格否認如此的狼狽像!
7.
其?判決書31的“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是杜法官的重點:“…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其中有兩?含意,其一是原告人你無權無理由預測官司會贏,你睇,分明?佐係咪,你自已係度都?到咁狼狽啦!怎叫我再信你講的?所以杜法官判定原告人的證供誇大不可信!
8. 杜法官上述如此判定的另一含意是,原告人你同被告人3-4月份間拗緊唔取消口頭合約唔想搬去被告人東莞明明被告人有一?仲好的理由是因為98年3月份沙頭角嚴田廠房租金三年平均降至每平方米約7元人民幣! ?咩搬去東莞咁遠得平翻?蚊半(1.5元)咁蠢都唔講,仲要“預測官司”會贏搞咁高難度?即是原告人不切?在自然是不可信!即文件夾581?補充証據66 證人?嫣第三份口供書,亦在庭上接受盤?,杜法官?庭有??);
9.
但這句“這支援了被告人的說法,即原告人曾認為他的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分明只是引述被告人單方面所講但
『狼狽地逃離深圳』是末來發生的事有多少關??
這才是剖析杜法官思維能力判案能力的落筆點! 暫不提被告人如此說法或是如此指稱都好有什麽目的,?正原告人真的咁天真預測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但到頭來又一敗塗地這又有何不可?預測就是預測,後果就是後果,顯示不出原告人預測之後必定要贏,否則誠信會出?題! 難道有『狼狽地逃離深圳』這麽的後果就可以証明原告人必然只會產生訴訟有勝訴機會而想打消遷往??田的念頭不可?
難道原告人就不能因為沙頭角廠房租金便宜了這麽多產生打消遷往??田的念頭不可?
如果說沙頭角廠房租金便宜了這麽多是假的,是原告人捏造出來的,又或者被告人反證了沙頭角廠房租金飛漲,而??田又近在呎尺,更要推理已別無選擇了,杜法官才有機會也只能判定原告人你在此事中藉口多多不可信了,也就是說不能一概而?作廢所有呈庭證物證據!更不能判定被告人因此從此完全可信並抹掉所有連被告人都承認不諱避的法庭證物,明顯的杜法官不具備分別是非及判案能力或者是故意偏幫被告人!
杜法官包庇
被告人沒誡信鐵證如山
10.
杜法官在沒有任何舉證的情況下便在判決書9信口開河地裁定信納被告人的證供是公開違背司法公正原則的,杜法官的判決書只字不提更沒有?理??中被告人的供詞前後矛盾百出毫無誠信可言的不可?議的事?,如下是原告人結案?詞26-30的指控:
26. 被告人供詞前後矛盾百出,全無可信之?,證據如下:
a.
被告人答辯書(文件夾005?)2.承認了他?於1999年3月18日?佔了原告人
一間宿舍1?星期;
b.
被告人的結案?詞13.倒數第3行改成三天;
c.
被告人的證人黃惠忠口供書(二) 倒數第3行也縮成2-3天;
27. 被告人為人十分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