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 東莞榮丰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滔 電話: 3364372
地址 : 東莞市黃江鎮龍見田管理區
被告人:
琠鷞q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哲民 電話:0755-5353546 傳真:0755-5550197
地址 : 深圳市沙頭角恩上路20小區C座207
致東莞市人民法院
樟木頭審判庭
今天2000年6月12日應法庭開審處理証據,本人除了在2000年5月15日上交証據文件之時已清楚地告知曾澤波審判員,文件簽收人謝創簽收了供証書錄,供証書錄第七條清楚地告知法庭,本原告人今天的質証要提供証人,証人為公司職員陳嫣及張朝陽先生;另一法庭女文員祭雪貞也在敝司2000年5日21日交納補充証據也告知下一庭要帶原本証據及証人上庭,今天的法庭聆訊中楊志彬一言不發,全由曾澤波書記員一人包辦,開庭之前質問本人這兩証人(陳嫣及張朝陽先生)有沒有法人受權書?本人立刻對答:“公司職員要做証!”
曾澤波書記員揮手:“坐到后面去”,在查詢本人還有沒証據提供,本人答有二位証人已帶來,曾澤波審判員否定不予接納,另一審判員沒反應地贊同,本人強調不接納于理不公,并且二位証人証實的為他們在1999年8月25日開庭之前早就交給法庭的書面証據,并非听審后新立的口供,又更曾澤波書記員在處理財產保全申請書,有不公正的手法,并在執行財產保全申請書20多天后的今天才在本人一再的追問下才交給查封筆錄,查封筆錄顯示了曾澤波与楊志斌二人在本人強烈的書面反對下不問價格糊亂查封、扣押(轉移)敝司放在原告人二樓的20多万資產,查封筆錄將大部資產化為不值錢的廢物一堆,更明顯的錯誤是查封筆錄更將放在一樓的4部价值70多万的4部塑膠啤机也攘括其中,并寫明查封的消耗及折舊由本被告人負責,曾澤波及楊志斌二人能否擁有如此權力去袒護原告人!?明顯不夠仍未結案、誰對誰非末分便標明消耗及折舊由本被告人負責,嚴重到公然剝奪本被告人反訴折舊索償的權力!曾澤波及楊志斌二人挂著人民法院法官之冠,行得是私自與原告人合力謀財,出賣了人民法庭之尊嚴,出賣了人民法官公正的立場,實在不該如此糊塗!我們提供的像片顯示出2000年3月24日曾澤波到現仗量開庭玉照,查封筆錄里明細到掃把都有,照片里的值錢的机器設備哪里去了?查封筆錄里找不到,與原告人私分了?照片還是在原告人自稱二樓被盜后的現場所照,己大打折扣,現在,除了法庭立即追究原告人私自盜竊設備資材再引領曾澤波及楊志斌二人前往查封設下陷井,否則曾澤波及楊志斌二人難辭其咎!
因此本原告人提出要求法庭立即更換曾澤波及楊志彬另選審判員,是必要及無可選擇的,另強烈地要求法庭接納被告人所提供的証人及向派出所索取敝司職員多次報案証據及嚴控原告人非法行為。
被告人:
恆昌電子(深圳) 有限公司
2000年6月12日
以此為準
本日庭上手寫稿作廢!
日昌電業(香港)公司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興業街永興工夏1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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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東莞市中級法院
Fax: 0769-2480615
陳國輝院長:
敝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貴市的遭過一言難盡,現附上前天給樟木庭法庭要求更換審判員申請書,在我們不幸的訟案中,曾澤波及楊志斌二人做出了极不尋常的行動,附件己詳述;庭長不出現,審判員不出聲,由書記員代庭長在包辦整案,在處理財產保全申請書問題百出,原告人所填的申請書還沒有來得更正,第二天他的裁決書便簽署,他嚴然代表茩鴔i人的地位,在問題重點更在于借口不接納証人証實開庭前己交給書面陳述、報案資料,他又借口証人(因他的安排坐在后面)而借口証人听審過而不予接納,當我們說還有其他証人供詢問(法庭簽收我們的書面証人要求書),但他們迥避,又問及我們眾多的職工包括本人多次報案法庭有否香{,曾書記員口大又聲稱派出所m沒有給予文件所以不予接納,我們因此將立即向有關部門投訴將不在話下,樊偉奇庭長不出面,正在由書記員包辦判案,書記員又心有怯寫上樊偉奇庭長在場,他們按茖}心,忽視我們提供的大量証人証據,他們巳干出最不光彩的惡罪勾當,他們將要作出的無可補償的錯誤判決,請院長立即阻止更換審判員,免得人民法院蒙污受責!先傳真,附件的曾澤波書記員的查封筆錄及其玉照待后挂號寄出,請院長緊急回復話0755-5353546 處理意見,免得心急的我們又四處求助、申訴。
隋飽A
明鏡高懸!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林哲民
13-6-2000
日昌電業(香港)公司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興業街永興工夏1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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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東莞市中級法院
Fax:
0769-2480615
羅念衛副院長
周金亮庭長:
2000年8月16日,獲樟木頭法周金亮庭長的傳喚,宣佈組成合議庭的審判長審判員名單,審判長審判員為原班人馬,周金亮庭長曰沒有其他人員可調配了,本被告人當面提出反對,理由如下:
1. 我們曾急烈地投訴了樟目頭法庭審判長樊韋奇審判員窾堮琱庢豆袃y所簽署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雖根据有關歸定,
a. 裁定書簽定之前必須咨詢案件進行中的當事人;
b. 裁定書執行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有公証机關人員在場;
c. 擔保的現金以外的任何資產均須有關評估所評估;
d. 擔保金須由法院保管,擔保金額必須遠大於申請查封或移動的資產;
e. 裁定書執行日期必須通知當事人;
f. 當裁定書的審判長、員看到2000年4月18及19日早原告人的反對查封信函之后更不應迫不急待於19日下午前往查封;
g. 裁定書執行者楊志斌及書記員在查封時應能發現現場資產与在2000年3月24日現場仗量時所見及本原告所提出并己報案的資產証據,完全不符,執行必須立刻停止,并第一時間知會當事人及報案;
h.
2. 及於2000年6月12日的審判庭上本被告人當庭提出更換審判長審判員的要求,
該民事裁定書的執行未能考慮到本被告人2000年4月18及19日的反對書,及;中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
2000年6月12日的審判庭上,
陳國輝院長的秘書孫先生告知在下,羅副院長您接手跟進我們的投訴,我們有責任向您簡單扼要地報告前后因由,如下:
敝司恆昌電子麻煩始於沙頭角租用東順公司廠房自94年起,一向安份守紀,與東順公司上下和氣一團;96秋沙勞局位女職發窮惡的無辜罰款8000元與敝司主管及塑膠机部組長過不去种下惡果;适逢97年春有位試用工違廠規受皮外傷,勞局借此工傷搞大件事累及市勞局出面,又被本人投訴得体無完膚而后惱恕成羞,迫害了原東順經理,再調遣其心腑入主東順公司,自始針鋒相對,亂收費起爭端,欲置敝司於死地而后快!官司早見是非分明,但沙頭角法官又是他們自己人,黑白不分妄顧人大立法媟N划判,李子彬又指示中院保持原判后遭省高院的駁回重審令他們坐立不安;敝司避凶遷往黃江龍見田,但他們又千里追蹤,事實上証實了邀請林志滔合力圍捕我恆昌,但林志滔出手粗劣,留下不滅証據,但他深懂椎萎,故全力維護林志滔,又加上林志滔工廠500余工人,地方收入甚多,其勢力偏幫成慣性,雙方勢力一交融,林志滔為救在香港的訟訴百分之百的不利,以強大關糸网會不惜銀彈后發制人,窮圍魏救趙之技,解脫在港之訴訟!但事實將徒勞無功!
1999年7月9日我們在新加坡通過中國駐新大使向朱容基總理申訴,同年8月24日美國的股東亦致函朱總理;深圳市外資局獲命調查解救!1999年8月25日開庭聆訊,林志滔的代表姓黃的廠長口無遮掩地叫嚷要跟沙頭角法庭判決一樣!1999年10月24不料樊韋奇審判長口气完全轉變,我們的投訴生了效,林志滔被責得目瞪口呆!
1999年10月24曰再審結案拖延至2000年3月24日,由曾澤波書記員通知往現場并開了庭,留下照片証實我們的資產真實無假,同年4月19日,离4月26日深市大地震不遠,他們迫不及待,樊韋奇審判長躲在背后,讓手下書記員代理,以合法的手段侵吞資產!……
以上事實,附去本案序列概述篇章,更多的詳情請瀏覽敝司网絡http://www.ycec.com/Dongwan-Court.html,寄給院長的照片若遲收到,http://www.ycec.com/Dongwan240300.htm亦足以見証!我們以誠實的表白要求副院長公正處理,我們要求法院更換審判員、接納証人及傳訊梅塘派出所出庭作証報案經過,防止樊韋奇審判長借口否定我們提供的証據,急待著回音免得心急的我們四處向上申訴!
隋飽A
明鏡高懸!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人:林哲民 16-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