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9827 / 2000
第三次誓章
2001年2月16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827 號
原告人(上訴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對
被告人(答辯人)
張順連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所作誓章
本人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謹此宣誓,
誓詞如下:
於2001年1月16日的聆訊,源麗華聆案否決被告人
的踢案申請,只踢除原告人索償聲請書中1-4項的要
求,基於高等法院的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并有被告
人代表律師的書面承諾,但在截止2001年2月15日Pm
5:00之前原告人仍未能收到被告人代表律師的傳真或
郵寄的答辯書。
附上被告人代表律師的2001年3月2日傳真的書面承
諾信件為証,原告人謹此誓章決無虛言。
本人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謹此至誠宣誓,以上所述均真確無訛。 宣誓地點:証實/在高等法院宣誓
AFFIRMED/SWORN
at the Court of Justice,)
Hong Kong this day of )
Before me,
A
Commissioner for Oaths
(Judiciary)
HCA 9827 / 2000
原告人誓章 第 3次 : 2001年2月16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二零零零年第九八二七 號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827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張順連
被告人
存案日期 : 2001年2月16日
宣誓日期 : 2001年2月16日
此致:黎錦文、李孟華代表律師
香港皇后大道中31號陸海通大廈10/11樓 1101-2
Tel: 2526 5261 Fax: 2868 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