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二零零零年第9827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張順連 被告人
傅 票
啟者於2001年 3月 5日 星期一 上午 11時30 分 正假香港高等法院由高等法院 字樓 室 庭 聆案官聆訊:
基於被告人在傳訊令狀送達認收后提出踼案申請被源麗華聆案否決於2001年1月16日,
被告人并沒有依據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及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書信承諾於2001年2月13日送達及存檔被告人的答辯書,因此,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申請簡易判決。
2001年2月16日
3分鐘
司法常務官
本傳票由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提出。
此致: 黎錦文、李孟華律師行 L/32467/2000
香港皇后大道中31號陸海通大廈10/11
1101-2
Tel: 2526 5261 Fax: 2868 0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二零零零年第9827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張順連 被告人
存案日期 : 2001年2月 1 6 日
原告人 傳 票
此致: 黎錦文、李孟華律師行 L/32467/2000
香港皇后大道中31號陸海通大廈10/11
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