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982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827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張順連 被告人
高等法院
陳爵常務官:
收到常務官閣下於2003年6月11日對本案申請登錄判決的回應,閣下信中提醒只注視到被告人2001年2月13日及2001年5月4日將抗辯書及修定抗辯書向法院存檔,閣下并認為是當時未能被處理的原因,這是錯誤的。
1.
被告人抗辯書向法院存檔的時限是Jan.30,2001;(前信錯為2003)請常務官為此清楚介定;
2. 原告人2001年2月16日的誓章為當天申請登錄判決而存檔,2001年5月4日修定抗辯書為未來的事,被當成未能被處理的原因令人困憂;
3. LG/1
108許主任拒絕申請登錄判決是認為必須由聆案官進行簡昜判決,請常務官更要留意的是,為此的簡昜判決并被排期在2001年7月份聆訊,後因為全案於2001年5月9日被非法取消,簡昜判決聆訊不了了之,現因上訴成功,又發覺申請登錄判決是無須經簡昜判決聆訊,這是司法程序上的錯誤,為此必須回復到申請登錄判決;
因上述,請司法常務官不能含糊地回復要點及告知何為抗辯時限。原告人再一次要求簽署登錄判決以維護香港的司法尊嚴。
謹此!
致高等法院 原告人:
收發處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23-6-2003
原告人地址: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