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 2001年第109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原本案件編號: 2000年第9174號)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對
被告人 B
Hong Tai Yuen Ltd.
原告人骨干陳詞
所有要講的都在上訴通知書及補充上訴通知書都已陳述,其實所爭議的亦只是在被告人代表律師簽認傳送令狀認收書后的答辯時限是14天或者是28天!
而這個答案根本無須爭論,是14天!
原告人上訴通知書及補充上訴通知書近萬言上訴辯解,主要是想証明任懿君法官的偏鞢I特別是任懿君法官聆訊時的謄本,任懿君法官的心水清之時就講14天,偏餺伝N要表現出鬘╳芼謘I但鬘{就叻在佢仲記得要封咪我把口,死人都咬實係28天,判咪你輸!如果你仲死唔眼憋,叫咪地報紙佬出來落咪嘴頭,唔洗咪你儭ㄢㄜn嚇到你尿褲啦!
一個成熟的法官怎解會如此行為?鰜}林哲民好嚇]?又或者任懿君法官有雙重性格?適宜留為鄐H類的思維專家做人瓣掃瞄或者影戲編導做人物借砥I實在點,上訴法庭胡國興、張澤祐法官在決定要不要執行法官紀律如何處理任懿君法官已經是王牌在手!但在本案,對原告人來講是立即推g判決維護香港的司法尊嚴!
2002年5月14日的誓章所提供的缺欠狀書LDBM 61/2002 的登錄最終判決案例的正本法庭文件,請胡國興、張澤祐法官當庭驗證,關懇請批準本案登錄最終判決案(誓章夾附的登錄稿件),以此糾正LG1-108A房許主任的過失,重整高院法紀!否則開此惡例,香港高等法院的任何法規法紀條文都會失效,香港司法尊嚴受辱。
尊敬的胡國興、張澤祐法官,這是香港法治歷史的叉路口,不僅關係個人終身榮辱,更及歷史重責不容有失。
2002年 5 月 20 日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地址: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 Tel:23440137 Fax:23419016
致被告人代表律師:顧張文菊律師行
香港高愨道12號美國銀行中心31樓3105室 Tel: 2526 7666 Fax: 2523 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