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土地審裁處LDBM 2002年 第 61 宗
永興工業大廈 13/F C-2, C-3,
C-4, C-8, C-9, C-10, C-11業主/使用者 原告人
對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主席
駱韋希 第一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司庫 葉卓雄 第二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徐鐵飛 第三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劉皓倫 第四被告人
永興工業大廈業主委員會委員
李志輝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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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By Fax & Post
董建華行政長官:
多謝行政長官私人秘書於2004年9月17日回復,將有關我們三位業主苦主針對三大法官聯手屈判以訟費為目的,開創本港有史以司法上來最腐敗的一劣章的申訴交給有關部門。
但司法機構政務長於2004年9月30日回信說明己將投訴信交給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如此跟進明顯的是無法解決問題,因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只是高等法院法官的秘書官而己!
更嚴重的是,是在2004年9月17日這同一日,終審法院署理常務官歐陽桂如強閘發出傳票,將我們當然的上訴權視為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本規則的申請!請見附件的“針對歐陽桂如常務官傳票之書面陳詞”內容,終審法院似乎決意終審維護這種屈判以訟費為目的最腐敗的司法行為,因為FAMV 21 /2002一案同為歐陽桂如常務官傳票早己開創一個极端危險的先例!
希望本案應交給終審法院法官責任跟進方可阻止如此司法上的腐敗不可收拾!
相信行政長官私人秘書會有更好的方法。
了草謹此!
2004年10月11日
原告人:
此致 官塘永興工業大廈
行政長官辦公室 13/F樓 C-4 業主
Fax:
2509 0577
林哲民
13/F樓 C-9業主
副本送: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司法機構政務處
潘光熙
(17)in SC 550/1/501 Pt2 3/F樓
C-11 業主
Fax: 2524 6438
馬文豪
三位原告申訴人
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