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尊敬的
面 呈
董建華行政長官:
抗 議 書
我們於2004年12月31日收到上訴被終審法院包致金、陳兆愷及李義三位常任法官駁奪了司法上訴權!
盡管向行政長官就有關上述一案的司法不公作出投訴,我們也看到了閣下向司法機構表達關注,首席法官李國能助理也於Oct.28,
04在回信中承負責任,我們亦10多天前電視節目專輯中看到炮轟、恕斥司法獨立己變成司法獨裁,并聲言有時連董特首高度關注都無能為力!
這一次司法獨裁果真如此無法無天,終審法院的駁回上訴只是“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如此而已!
而我們的上訴通知書中除了列舉土地審裁處及高院上訴庭兩級法官非法判決三大事實:
1.
我們在土地審裁處所獲取的蓋印命令是最終的判決,並且是沒有任何差錯的,不可推翻是明確的法律規定;
2.
土地審裁處及高院上訴庭兩級法官為詐取訟費利益大耍文字游戲明顯露骨;
3.
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a規定,上訴是就上訴法庭針對我們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如上訴,爭議涉及的款項、申索財產及民事權利遠超$l,000,000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很明顯的,終審法院并不能列舉判詞駁斥上述三大事實理由,其“無顯示理由”只是“莫須有”式的是蠻橫的空洞之詞;很明顯的,我們的上訴是一項當然公民權利,是不必談及任何的上訴理由的,現在董特首卻眼光光地看著不法的法官蠻橫地剝奪市民、廠家的司法權而無能為力!
我們強烈地抗議,并要求董特首行駛特權宣佈判決無效,公民權司法權不容駁奪!
違非作惡的法官必須懲罰!香港法治不能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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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行政長官辦公室 2005年1月4日 Fax: 2509 0577 |
政府總部前面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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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 C-4 林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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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塘興業街14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9,11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