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2
L/M
(041011) in SC 140/1/22
請轉傳特首辦檔號:
終審院首席
(1258) in CE/GEN/97
李國能法官:
Fax: 2509
0577
收到首席法官於2005年1月10日回復我們於2004年10月11日投訴,行政長官在認真衡量事態嚴重性之後,慎重地將我們的投訴交給首席法官處理,期盼著李國能你能夠認真公正無私地執法,然而,首席法官你前天的回信內容證實,顯然是首席法官你策動上訴委員會決定當著行政長官面前蠻橫地剝奪了我們的上訴權!
這是一件挑戰香港的司法公正,挑戰行政長官管治威信令人痛心之事,更特別的是,上訴委員會決定只以“無顯示理由”如此“莫須有”式如此蠻橫空洞之詞為遮羞布,
更莫說土地審裁處及高院上訴庭兩級法官為詐取訟費利益大耍文字遊戲 如此 明顯露骨
上訴理由就已充足,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a規定這是我們的當然權力,什麽叫“當然權力”?自古以來,有那一個朝代鳴鼓申冤要不要先看狀紙?請李國能你寫出來!當然權力就公民司法權,還須要顯示理由嗎?
很明顯的,你的回信
極盡偏面 之詞,你的信中說:“《終審法院規則》之規則7(1)向案件FAMV
16/2004的上訴許可申請人發出傳票,是符合有關法例的做法。”但如此傳票是不可濫用以封殺“當然權力”個案!
這不是無視上訴權利又是什麽,請問李國能先生講道理!
又,你的回信又強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而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出上訴。那麽,請你立即回答,香港法律第17章第11A條規定的覆核命令時限是30天要不要遵守?
另外,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2條對作廢命令規定命令作廢的申請必須在合理的時限內要不要遵守?李國能先生你必須馬上回答!
另外,土地審裁處及高院上訴庭兩級法官為大
耍文字遊戲
明顯露骨
為詐取訟費利益,這不是官商勾結又是什麽!李國能你及上訴委員會三位法官為何看不出來,在光天化日之下,難道行政長官會眼凸凸認同你耍嘴皮說溜溜話!難道終審院還要包庇如此腐敗缺德的法官,難道李國能你以為只要如此
耍耍嘴皮 就可建立你的司法獨裁王國!
並還要董建華承擔施政不當、無力懲治腐敗容許官商勾結,容忍如此司法腐敗等等的歷史罪名?!
我們因此於2005年1月5日到特首辦面呈抗議書,
我們決不容許李國能你耍嘴皮剝奪我們當然的上訴權,我們的公民權,更不容許你建立司法獨裁,如果首席法官你仍然拒絕公正處理一意孤行,
請你自動向行政長官辭職! 我們誓死都要捍衛我們的公民司法權,我們在面呈的抗議書中已要求特首緊急
特赦
上訴委員的決定無效,並執行我們兩份不可作癈的法庭命令,維護司法尊嚴!
我們堅信董特首不能眼光光地看著你們橫行無道!
因不在港,請將
此信包括你的回信 轉傳特首辦檔號:
(1258) in CE/GEN/97 Fax: 2509 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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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年1月 13
日 Fax:
2121 0300 Am 12:00 13/F樓
C-11 業主 馬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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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樓
C-9業主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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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C-林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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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4, C9, C11 Tel: 23440137
Fax:2341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