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尊敬的署理行政長官
曾蔭權先生:
抗 議 信
我們於2005年3月
24 日的信件向署理行政長官要求立即署理,並不只因問責官員一般均已補薪數佰至仟萬簽署問責合同要執行,更是因為電訊局總監向電訊商輸送節省天線安裝成本的利益,置我們11-13樓眾多工作、生活人員生命安危於不顧!我們相信署理行政長官不會署而不理!
請看附件一我們於2005年3月7日向李國能首席法官質詢的信件,同一上述的因由,本天線輻射的糾紛已司法解決了,但續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公開踐踏、違反法律規定,上訴庭袁家寧及任懿君法官也同樣為訟費利益行駛大耍文字遊戲判決的惡作劇活生生地擺在首席法官擺面前,信中並詳細駁斥了2005年3月3日李國能你糊說八道我們的指責是毫無根據的!另外,我們當然的上訴權是中審院「條例」第22條規定的不可推翻,但李國能支持甚至可以說主謀以此荒唐地剝奪我們當然的上訴權!附件二是2005年4月27日李國能的回信,
行政長官可以從中發現李國能無言以對答,卻又耍無賴地還是那一句虛弦的“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做為遮羞布!
電訊局總監向電訊商輸送節省天線安裝成本的利益顯示香港政府的行政腐敗嚴重!
李國能包庇一系列的法官狗屁不通的判決謀取訟費利益並剝奪公民權已令香港司法的腐敗已達至十分嚴重地步!
兩案同源一因由,嚴重地危害香港的司法公正及行政廉潔的建設,問責制的堅持正受考驗,這只在署理行政長官一念之間,天線的輻射殺人於無形,曾長官更不能眼光光地看著李國能剝奪我們當然的上訴權,我們相信,署理行政長官必然不會署而不理!但如此拖延已久,我們沒有了公民權,我們的生存權也不保,我們焦急不安,我們只能謹此向署理行政長官提出抗議!
謹此!
日期: 2005年5月
6 日
|
此致行政長官辦公室 Fax: 2509 0577 |
政府總部前面呈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
|
原告人: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 C-4 林哲民
|
|
|
官塘興業街14號永興工業大廈13/F C-4,9,11
Tel: 2344 0137 Fax: 2341 9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附件1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2
L/M
(041011) in SC 140/1/22
請轉傳特首辦檔號:
終審院首席
(1258) in CE/GEN/97
李國能法官:
Fax: 2509 0577
閣下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閣下的政務助理回復我們於2005年3月7日向閣下質詢的信件,我們懇求於您切莫閉著眼睛說瞎話以虛弦的、寫不出判詞的“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強行剝奪我們當然的上訴權!
我们在信件中列舉了原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上訴庭袁家寧及任懿君法官在判決中行駛 耍文字遊戲 的惡作劇實例,此仍中西司法史上一件十分罕有的、最令每一個香港人看了都會惡心、悲憤的判决!
我們在信件中還進一步強調了我們當然的上訴權是依據終審院「條例」第22條規定的,然而終審院是無權根據該條例附屬的「規則」以偏面之詞作癈「條例」上的文明規定剝奪我們當然的上訴權!
但令人遺憾的是,首席法官你只在2005年4月27日的回信只簡單例舉個不相關的案例,也可能該案例並非有當然的上訴權問題及真的「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可見你只能如此鬼鬼祟祟地含糊其詞,你不能堂堂正正地說明這是否“耍文字遊戲”的判決及這是否當然的上訴權!
首席法官你的如此失職之舉再一次顯示香港的司法制度在你的管理下己經徹底腐敗,及看來已經在如此腐敗的泥潭中深陷不能自拔!甚至連自我尊嚴、面子也不顧了!因此,我們只好立即再次要求署理行政長官要求緊急署理,你為何要蠻橫地剝奪我們的當然的、神聖的上訴權!
|
日期:
2005年5月 6 日 Fax:
2121 0300 Am
12:00 |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
|
13/FC-4林哲民
|
|
|
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4, C9, C11 Tel: 23440137
Fax: 23419016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