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FAMV21/2002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2年第21號
(源自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093號)
申請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對
答辮人 HongTaiYuenLtd
根據規則7(1) 發出之傳票
特此通知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規則》(“該規則”)規則7(1),司法常務官自行認為你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根據規則之規則7(1),你須於2002年10月30日星期三或以前, 把你的書面陳詞送交香港終審法院登記處存檔,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你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