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9174 /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174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Hong Tai Yuen Ltd.
被告人 B
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現通知,上述原告人擬針對陳素嫻聆案官於2001年3月26日的法律觀點及作出的命令而提以上訴。
陳素嫻聆案官解釋如下法律觀點:
被告人B代表律師根據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對令狀作認收送達,登記處收到送達認收書的日期為2001年1月23日,時限的規定為14天作出答辯,被告人代表律師於2001年2月14日存檔及不送達給原告人,陳素嫻聆案官堅持稱時限有28天。
該命令為:
1. 原告人的簡易判決傅票被踢除;
2. 訟費由原告人付及被告人。
現又通知,你須於2001年 月 日星期 午 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內庭,出席就有關上述
原告人提出的申請而進行的聆訊,即:
推翻上述決定。
2001年4月9日
1 小時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上訴人)
HCA
9174 /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174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Hong Tai Yuen Ltd.
被告人 B
傳票
存 檔 日 期
2001年4月9日
此致: Hong Tai Yuen Limited 被告人 B
代表律師:顧張文菊律師行 CMK/1904/2001/JF
香港金鍾道89號力寶中心第1期32摟D室
Tel: 2526
7666 Fax: 2523 6922
本傳票由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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