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
9174 /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174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Hong Tai Yuen Limited 被告人
B
傅 票
原告人基於被告人B (Hong Tai Yuen Limited ) 并沒有根據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於被告人代表律師簽認傅訊令狀送達認收書后的14內送交及存檔抗辯書,因此,原告人於2001年2月13日根據高等法院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申請簡易判決,雖2001年3月26日陳素嫻聆案席前提及可根據高等法院第19號命令第2、4及第6條(或第7條)規則要求法庭簡昜的最終判決,但陳素嫻聆案官堅持稱時限有28天,現籍此傳票增加以高等法院第19號命令為簡易判決申請的法律根據充實上訴傳票法律依據。
原上訴傳票申請於2001年5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點正高等法院第27庭任大法官席前。
2001年5月 17日
司法常務官
L.BETTS
此致: Hong Tai Yuen Limited 被告人 B
代表律師:顧張文菊律師行 CMK/1904/2001/JF
香港金鍾道89號力寶中心第1期32摟D室
Tel: 2526 7666 Fax: 2523 6922
本人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地址為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字樓C-4室)提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訴訟編號:一九九八年第九一七四
號
訴訟編號:2000年第 9174 號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原告人
興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A
Hong Tai Yuen Limited
被告人 B
存案日期 : 2001年 5月 17 日
原告人 傳 票
5
此致: Hong Tai Yuen Limited 被告人 B
代表律師:顧張文菊律師行
CMK/1904/2001/JF
香港金鍾道89號力寶中心第1期32摟D室
Tel: 2526 7666 Fax: 2523 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