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 法院
FAMV 16 / 2004
原土地審裁處LDBM 61/2002/
律政司
Fax.
2869 0720
梁愛詩司長
大律師公會
Tel. 2869 0210
Fax. 2869 0189
大啟思會長
香港律師會
Tel.
2846 0500 Fax. 2845 0387
史密夫會長:
由於李國能首席法官堅持要剝奪了我們本案上訴權,向諸位救助!
附上李國能首席法官於2005年3月3日的覆函及我們昨天的回答文,來龍去脈請網上http://www.ycec.com/FAMV-Deprival-Jurisdiction.htm 查詢,我們也向香港律師會投訴組作出申訴,(Ref : DC/MT/VL/ml/2002mis7)
李國能首席法官在信中否認我們的投訴
指摘法官“大耍文字遊戲”、“詐取訟費利益”及“官商勾結”毫無根據,不能成立。 現請你們見證李國能將會如何回復我們的指摘!
李國能首席法官在信中又以不適宜解釋、評論
敷衍 作廢我們的兩份命令 (見附件)違反
香港法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條和《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2條的指摘!
現請你們也見證李國能將會如何命令上訴委員會以判決書寫出個理由,或者請您們發表聲明支持李國能作廢我們的兩份命令並無違反 香港法律第17章第11A條和《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2條規定,否則請您們勇敢地站出來捍衛香港的司法公正!
香港的司法制度已產生質變,法官判案如果可以不用判詞,那顯示社會無公義!法官判案如果可以溜溜嘴地耍文字遊戲不以制止,任何律師大律師只能當哈吧狗、文明社會的虛假的陳列品!
香港的正處在危險歷關頭, 請律師大律師兩大公會與梁愛詩司長聚集正義力量聯合捍衛香港的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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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年3月 8
日 Fax: Pm
3:00 13/F樓
C-11 業主 馬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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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樓
C-9業主 環球線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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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上述案件授權代表者 13/FC-林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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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官塘興業街14-16號永興工業大廈13/F樓
C-4, C9, C11 Tel: 23440137
Fax:23419016
副件傳李國能首席法官Fax:
2121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