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V 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2年第1號
(源自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633號)
申請人
林哲民經營曰昌電業公司
對
第一答辯人
特佳機械厂有限公司
第二答辯人
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根據規則7(1)發出之傳票
致:申請人林哲民經營曰昌電業公司
特此通知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規則》(“本規則”)規則7(1),司法常務官自行認為你的上訴許可申請并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根據本規則7(1),你須於2002年2月20日星期三或以前,把你的書面陳詞送交香港終審法院登記處存檔,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你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
關家靜
香港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2002年1月23日
隨附指引摘要
本傳票副本及指引摘要將送達答辮人,以供備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