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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AMV 1/2002; 2. FAMV 16/2004; 3. FAMV 10/2006; 4. FAMV 1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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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理 中! 李國能指派的上訴委員會欺凌法律 剝奪當然的 上訴司法權力
2. FAMV 16/2004; 李國能不僅 清楚地 看到了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 荒謬鬧劇式的判決, 爭議的是200多萬 2份法庭盖印命令是否超越時限不可作廢的簡單議題! 但李國能指派的上訴委員會欺凌法律, 公然一再 藐視 終審法院條例 第22條
(1)(a)規定的所
爭議 的金額
超過一百萬的訟案
有當然的司法上訴權!
2002年
林哲民 就己
李國能
在 剝奪當然的 上訴司法權力之余 2006年, 李國能 又以官職利誘 逼訟費聆案官羅雪梅 手法粗劣地 為 鍾沛林律師 掠奪三廠家 訟費,其中有否分享金錢利益是不言而知的,如此手法
4. FAMV 19/2006;
終審院 FAMV 19/2006 正式終審,李國能除外的包致金、陳兆愷及李義傾巢而出公然藐視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a)規定的所爭議的金額
超過一百萬的訟案
有當然的司法上訴權! 但終審院只以“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
幾個字便
可 輕易地駁奪了 林哲民 → 這一為香港社會貢獻有20多年的廠家 當然的司法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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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前 FAMV
1/2002; 觀閱本案文檔,若有不明之處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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